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01

每日仅对其中的一条进行学习,法律本身是理解,贪多嚼不烂。

简易程序中被告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可作为普通程序判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六十九条: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制证。

在实践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之后,所有已经在普通程序进行的庭审程序全部需要重新进行一遍,且因为在简易程序中对各方所举证据已经清楚,各方所做的答辩和抗辩也开始发生变化,关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还是很少的。

这样适用的一个原因是普通程序更加的严格,且普通程序中增加了审判人员,而未参加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不知晓一方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所以,一般来说,法院转为普通程序也就意味着案件需要重新进行审理程序,案件也需要重新开始准备。

虽然,法律有法律的规定,但是法律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服务于现实情况,尤其法律本身并非强制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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