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与惩罚》感悟(一)

在《规则与惩罚》里,福柯回顾了1750年至1850年间法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此期间,体罚逐渐被监禁所取代,也就是从秘密审判和公开惩罚变成了公开审判和秘密惩罚的过程。这意味着不再进行体罚、转而通过监禁对个人进行改进,监狱开始采用规训的方法,剥夺自由成了刑罚规则,通过这样做,执法者获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力。一种远远超出监狱的“监狱系统”正在出现:医生、科学家和教育工作者可以决定什么是正常的,什么是要得到惩罚的。在这个过程中,监狱变得不那么重要,日益密集的标准化网络监督正在全社会覆盖开来。

  福柯在书中想要探讨的不仅仅是由封建社会到启蒙时期再到现代的监狱惩罚变化,他关注的是经济、政治和科学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种相互关系的影响下,每个阶段的刑罚制度变得不同。司法观念及心理学、精神病学、法医学、建筑学等学科的发展如何影响到刑罚的执行:先是示众的宣示专制君主权威残忍灭亡生命的处罚方式,随着资产阶级对人力资源的需求转变为较为人道的对人身体的监禁与苦役,对人类灵魂的改造;接着转化为对人身的监禁与精神的规训。16世纪初,酷刑作为一种公众景观在社会中盛行,国家法律对囚犯往往是施以酷刑和仪式化的处决,以显示囚犯确有罪行;到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期,阴森的惩罚盛会虽然还会时而出现,但在逐渐消失,惩罚的仪式因素逐渐式微,只是作为新的法律实践或行政实践而残存下来。1840年后,第一次工业革命结束,多数的变革也已经实现,惩罚机制采取了相应的新方式。改革者认为,之前的对人体折磨的仪式化暴力,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力的危险,刑事司法不应该报复,而只是应该给予处罚,因此,改革者提出了以“人道”作为“尺度”。但惩罚节制的改革远未完成,公开处决的习俗长期以来纠缠着我们的刑罚体系。此时人们将惩罚的重心转为剥夺财富或权利,例如强制劳动、监禁、限制供食、体罚、性生活被剥夺等,虽然最单纯的监禁也总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肉体痛苦,但19世纪初的人们认为这种惩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囚犯与许多穷人甚至工人相比,既不那么挨饿受冻,而且被剥夺的更少,他们认为:犯人应该比他人遭到更多的肉体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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