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理论教程(第八章 文学创造的审美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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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艺术真实:指作家在假定性情境中,以主观性感知与诗艺性创造,达到对生活的内蕴特别是那些规律性的东西的把握,体现着作家的认识和感悟。艺术真实是一种审美意义上的真实。

 

艺术概括:就是作家依据自己的体验和认识,以主体的审美价值追求能动介入方式,对富有特征的事物给予独特艺术处理,从而在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基础上,创造既具有鲜明的独特个性又具有相当普遍意义、体现着一定审美价值取向的艺术形象之方法。

 

人文关怀:简单地说,就是对人的关怀。它是一种崇尚和尊重人的生命、尊严、价值、情感、自由的精神,它与关注人的全面发展、生存状态、独立人格及其命运、幸福相联系。它是“善”的终极价值体现。人文主义是文学的灵魂和存在的根据。

 

形式创造:是文学审美价值追求的最后完成,是一个内容形式化与形式内容化的互动过程。它体现为对艺术内容内在结构的组织和构成,又体现为运用语言材料及艺术手段(表层结构、体裁样式、韵律节奏、表现手法)生成内容并使之呈现的外在形态的创造。形式创造是按照美的规律进行的,它是文学的真善美价值追求的最后完成,它的基本内涵是内容形式化和形式内容化。二者是一体化过程或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有意味的形式”:由英国文艺批评家克莱夫·贝尔在其著作《艺术》一书中提出,他说:“在各个不同的作品中,线条色彩以某种特殊方式组成某种形式或形式的关系,激发我们的审美感情。这种线、色的关系和组合,这些审美的感人的形式,我视之为有意味的形式。有意味的形式就是一切艺术的共同本质。”总起来说,形式之所以是“有意味”的,是因为它能唤起人们的审美情感。

 

审美理想:审美理想也称美的理想,是指审美主体在长期社会实践和审美活动中形成的、由个人审美经验和人格境界所肯定的、融合了特定历史文化传统的关于美的理想观念或范型。审美理想的形成深受文化传统、社会语境和阶级身份的影响,因此具有鲜明的民族和阶级特征;审美理想又与个体的秉性、经历和修养密切相关,因此具有显著的个体差异。

 

“诗意的裁判”:是指对文学创造的评价,这一概念是由恩格斯在1883年12月致劳拉·拉法 格的信中评价巴尔扎克时提出的,他说在巴尔扎克的作品里不仅“有1815年到1848年的法国历史”,还有他对这个历史的富有“诗意的裁判”。所谓“诗意的裁判”就是善与美的统一,它既是情感评价的价值品格内容的规定,也说明了情感评价的实现方式。

 

二、简答题


1.艺术真实与生活真实和科学真实的不同


(1)与生活真实不同,艺术真实以假定性情境表现对社会生活内蕴的认识和感悟。

生活真实是指客观世界中已经发生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生活事实,或者说,生活真实就是历史的或现实的生活。生活真实是无限广大的,无限丰富的,也正因此,它才成为艺术真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生活真实虽然为文学创造提供了原型启示,而且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然而艺术真实是对生活真实的超越,它以“历史理性”对社会生活的本质及其必然性的揭示,作为自的审美价值取向,并表现在假定性情境之中。从这个侧面上说,艺术真实是内蕴的真实、假定的真实。艺术真实不是生活真实的自然主义摹本,而是对它的反映。反映具有主观能动性,就是说,艺术真实是作家对社会生活的认识和感悟的产物。另外,如果说表现社会生活中某些本质性东西的价值取向是艺术真实的内在要求,那么艺术情境的假定性则是艺术真实的外部特征。,文学既然不是对生活真实的照抄照搬,作家就必然会从自己的认识和感悟出发,对生活真实进行选择、发掘、提炼、补充、集中、概括,通过想象和虚构予以重组、变形及再塑。

(2)与科学真实不同,艺术真实对客体世界的反映具有主观性和诗艺性。

科学真实是指用逻辑抽象的思维方式致力于研究对象的本质揭示与规律把握的科学意义上的事实,它是一种抽象的真实、逻辑的真实,具有客观性、真理性、普遍性。就揭示和表现客体世界内蕴(本质性、规律性的东西)的价值追求而言,文学创造与科学活动是相通的;然而文学反映客体世界的审美特征具有主观性和诗艺性,这就使它与科学真实区别开来。从这侧面上说,艺术真实是主观的真实,诗艺的真实。。作为人类的一种活动,科学的目的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力求客观性。文学创造则不然,它是站在人的生命体验与审美感受以及对社会生活给予人文关怀的立场上,因而其对客体世界的认识、感悟与表现带有主体性或主观性。文学创造对自然界如此,在描绘社会生活时也是这样,它所提供的“真实”都是主观化、心灵化的真实,是体验的真实。文学按照主观化方式把握客体世界以激发人们的审美情感为目的价值取向,使它必然要讲究“诗艺”。“诗艺”即艺术手段和艺术技巧。运用艺术手段和艺术技巧创造的艺术真实,能够使其价值取向得到理想的表现,产生强烈的感染力和震撼力。

综上所述,艺术真实是内蕴的真实、假定的真实、主观的真实、诗艺的真实。它既不像生活真实那样与生活本身是同一的,也不像科学真实那样能够验证和还原。

 

2. 文学创造的审美价值追求


文学创造首先是理解、反映和阐释对象世界的认识活动。文学作为认识活动,以内在尺度创造艺术真实,要义是求“真”,体现为“历史理性”。诚然真的并非都是善的和美的,然而善的和美的却一定是真的,没有“真”,“善”和“美”就失去了根据和依凭。实践证明,作家对对象世界的理解、反映和阐释,只要合情合理,他的作品就会具有“真实性”的品格;而具有“真实性”品格的作品,才能让读者产生信任感及认同感,并因其与“善”、“美”相统一而为之所吸引所感动,从而获得思想上的启迪和精神上的享受。一句话,“真”乃是文学的审美价值追求实现的基础。其次,文学创造还是情感地评价对象世界的审美活动。其价值取向的核心是尚“善”,体现为“人文关怀”。因为“美”不仅根植于“真”,它还源于“善”。作为实践活动,文学创作探索伦理问题,其核心是向“善”,体现为“人文关怀”,并激发人的丰富情感。最后,文学创造还要按照美的规律进行形式创造,为饱含真情实感的形象“造形”,使之成为艺术文本,呈现美的境界,体现为“文体升华”。当艺术真实的创造及其蕴含的情感评价成为“真”与“善”的统一时,这统一便构成文学创造追求的审美价值。然而这个“美”尚处于内容状态,还需要相应的形式创造予以外化与体现,使之成为艺术文本。因此,形式创造是文学审美价值追求的最后完成。但在实质上,形式创造是贯穿于文学创造活动的始终的,即是说,从艺术构思到作品诞生的全过程,都蕴含着一个“文体升华”或“形式美”的问题。所以,“美”是与“真”、“善”一体化的,它附丽于“真”、“善”,又使“真”、“善”得以升华。

总而言之,真、善、美即文学创造的价值原则。真、善、美是文学创造活动中“三位一体”的价值结构,它们相互融通,属于人类三个根本的精神世界:认识、伦理和美学,就其内在机制的主要方面而言,“艺术真实”主要与真相关,“情感评价”主要与善相关,“形式创造”主要与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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