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看男子在周围转悠,三次问男子“耍不耍(即发生性关系)”

女子看男子在周围转悠,三次问男子“耍不耍(即发生性关系)”

男子想找个人要点钱花,寻找目标,卖淫女看男子在附近转悠,第三次问男子“耍不耍(即发生性关系)”时,男子产生和她发生性关系再要钱的想法。

1999年出生的男子杨某某,只有初中文化,整日无所事事,这天杨某某又没钱花了,想着要不找人要点钱花。晚上10点多,杨某某拿着一把折叠单刃小刀和少许铁丝来到市区“羊肉一条街”附近寻找目标,当时正值初秋,晚上10点,街上还有不少行人,杨某某转过来转过去,一直找不到合适的目标。

被害女子邱某某,是在这条街上卖淫的女子,她看杨某某转了好几圈,问杨某某:“耍不耍(即发生性关系)”,前两次杨某某都拒绝了,杨某某第三次又碰到邱某某,邱某某再次问他:“耍不耍(即发生性关系)”时,因为杨某某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要钱对象,就产生了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再对其实施抢劫的想法。

杨某某开始和邱某某商谈嫖娼价格,二人达成合议后,邱某某将杨某某带至自己的住处,杨某某为寻求刺激和方便实施抢劫,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邱某某双手绑在床头与邱某某发生完性关系后,杨某某拿出小刀打开,问邱某某钱在那儿,让邱某某将钱交出来。

邱某某被迫将其藏在屋内沙发下的钱包拿出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将其中的1200元钱拿走,将剩余的300余元及钱包还给邱某某,杨某某离开现场。

本案的法律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释案说法: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杨某某因没钱产生找别人要钱花的想法,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某某用铁丝将邱某某双手绑在床头,用小刀威胁邱某某,让邱某某将钱交出来,邱某某迫于杨某某的胁迫,将钱包交给杨某某,杨某某采用的是胁迫手段。

杨某某在拿到邱某某的钱包后,将其中的1200元钱拿走,杨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抢走邱某某1200元钱,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那么,杨某某未支付嫖资,和邱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邱某某是一名卖淫女,她看到杨某某时,三次问他“耍不耍(即发生性关系)”,邱某某是主动愿意和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二人来到邱某某住处后,虽然杨某某有用铁丝将邱某某双手绑在床头的行为,但是邱某某是同意的,因此,虽未支付嫖资,但因杨某某并未违背妇女意志,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邱某某从事的是卖淫行为,对邱某某也应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邱某某、杨某某的卖淫、嫖娼行为也应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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