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峰明,原载《哲学动态》 2017年第8期 P12-24页
内容提要:在劳动价值论中,价值规定并不是马克思所作的假设,而是包含了在不同层次上展开的严格推理和严密论证。其中,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形成价值的实体规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则形成价值的本质规定。从其方法论基础来看,价值规定是一种思维抽象,处于本质层面,处于现象层面的则是价格。把握这一现象学方法,才能把市场经济的三大规律即价格规律、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区分开来,并正确理解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就其实践意义而言,劳动价值论虽然不能为人们的日常经济行为提供具体的操作手段和计算方法,但可以为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和缩短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相伴生的各种问题和痛苦,提供深层的学理依据和支撑。内在逻辑、方法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重读《资本论》的三个关键环节。
近年来,在现实问题的推动,特别是在遭遇1998年和2007年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重创下,一股重读马克思《资本论》的热潮在国内乃至全球涌动。这当然是好事。问题是,如何重读《资本论》?通过重读,如何进一步走近而不是远离马克思?如何使马克思的思想越来越清晰可辨而不是越来越面目全非?笔者以为,从国际国内围绕《资本论》展开的学术讨论情况来看,理解和把握其内在逻辑、方法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无疑是三个关键问题。当然,《资本论》的理论内容浩渺无际,这些问题可以在多个层面展开讨论。鉴于劳动价值论构成《资本论》整个理论大厦的基石,也鉴于琼·罗宾逊是西方少有的较为持中守正的经济学家,笔者选取劳动价值论作为着力点,并选取琼·罗宾逊的相关评论作为参照系,对《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进行阐释,以此纪念这一不朽著作问世150周年。
一、商品价值规定与《资本论》的内在逻辑
1.商品的价值规定和商品运动的价值规律,构成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内容。对于价值规定即“商品价值究竟是什么”的问题,马克思有这样一段论述:
第一,“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或商品同另一种使用价值或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由于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所以,一种商品可以有许多种交换价值。第二,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具有什么样的交换比例,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英担铁。这个等式说明,在两种不同的商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没有这种共同的东西,商品就没有“共性”;没有共性,各种不同的商品就无法进行比较、计算和折算;不能进行比较、计算和折算,就无法进行商品交换。第三,这种共同的东西决不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因为,这些天然属性所决定的是商品的“有用性”,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时,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完全相等。第四,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商品就只剩下一种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同时,由于商品的使用价值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具体形式,所以,在剥离和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各种不同形式也就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转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第五,“凝结”或者说“对象化”在商品中的这种“抽象人类劳动”或者说“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形成商品的价值。可见,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1]
2.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学术界颇多异议。琼·罗宾逊就明确指出:“我们很难从中发现任何论证的痕迹”。并且,劳动价值论“用劳动时间解释价值不过是一种主张而已”,我们“可以把它从一种形而上学的说法变成为一种假说”。同时,“我们预先就已经知道,对这种假说进行检验纯属浪费时间,马克思也知道这一假说并不正确”。[2]这里,琼·罗宾逊把劳动价值论看成是一种理论“假说”,并认为,这种假说既缺乏论证也难以检验,因而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说法”。受其影响,国内一些学者也主张,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的理论“假设”。[3]而所谓的“假设”或“假说”无非是说:其一,它是进行解释和推论的前提;其二,它本身无需论证,也难以检验。
其实,正如杰拉尔德·肖夫等人所指认的,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并不是什么“纯粹教条式的陈述”,而是“一种论证”,是马克思就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所作的集中阐释和论证,这种论证自有其内在逻辑和推论。[4]无论何时何地,也无论持何种立场,只要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必须切实理解和充分尊重其中的逻辑和推论。如果对之置若罔闻或压根儿就理解不了,那么,反对马克思的人明显地有失客观和公允,而赞成马克思的人,在给予马克思过多荣誉的同时也给了马克思过多的侮辱。
特别是,马克思对商品价值规定的论证并不止于此。因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或者说“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只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实体”,即“价值实体”。[5]“实体(Substance)”即“载体”的意思。[6]固然不能否认,在载体的意义上,正是活劳动的耗费形成了商品的价值。但是,有人由此便认为,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只是一个“生理学”的概念,而不是经济学的概念。马克思也的确不止一次地提到,“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因而“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才形成商品的价值。[7]不仅如此,如果仅只在活劳动的耗费这一层面理解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就会把商品和商品生产自然化、永恒化、绝对化,从而无法说明商品价值概念的历史性和暂时性。因为,只要是人类的生产活动,就会有人的活的劳动的耗费。然而,并不是所有人的活的劳动的耗费都会形成商品的价值,也不是所有耗费人的活的劳动的生产都会成为商品生产。非历史地看待商品和商品生产的,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而是自由主义经济学。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的阐释,并没有止步于实体或载体的层面,而是进一步向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层面提升。
3.那么,就商品的价值规定,马克思所做的进一步的逻辑推导和论证是什么呢?
第一,举凡人的劳动,都具有社会性,社会性把人的劳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区别开来。关于劳动的“社会性”,马克思说:“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8],或者说具有了社会性。因此,劳动的社会性所指的,就是通过劳动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社会联系,或者说就是人的劳动之间的社会联系。
第二,在“产品生产”条件下,劳动产品不需要通过交换,直接地就可以用于满足人的需要,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作为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直接地就“表现为”一种社会劳动。在此,人的劳动的社会性的表现是直接的,或者说,人的劳动内在的社会性与这种社会性的外在表现是一致的,因而具有“表现”(而非“存在”)意义上的“直接性”。例如: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这种种不同的物品都是他的家庭劳动的不同产品,直接用于满足家庭成员不同的需要。生产这些产品的种种不同的劳动,如耕、牧、纺、织、缝等等,“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会职能”。“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因为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9]在此,人的劳动具有社会性,同时也表现为一种社会性;在人的劳动之间发生社会联系,同时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联系。因此,人的劳动直接地就“表现为”社会劳动。
第三,与此不同,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并不是生产者直接需要的东西,因而并不能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把商品转移到需要它的人手中,商品才能进入社会的“需求体系”,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才能进入社会的“劳动体系”,其劳动的社会性,或者说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联系,才能够得到表现和证明。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就其直接表现而言,仅仅是一种私人劳动,而不是社会劳动,其社会性因而具有“表现”(而非“存在”)意义上的“间接性”。对此,马克思写道:“因为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10]这并不是说,生产商品的劳动不“具有”社会性,而是说其社会性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表现”和“证明”。在此,马克思所强调的,是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内在的社会性与这种社会性的外在表现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并不存在于生产产品的劳动中。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就取得一种“独特的社会性质”,就是说,这种社会性并不能“直接地”表现出来,并不能直接地得到确证,而是必须通过交换,通过物与物之间的关系“间接地”表现出来,间接地得到确证。
第四,由此,就形成了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所具有的“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11]这就是说,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性,一方面表现在,这种劳动作为一种具体的有用的劳动,生产出能够满足一定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从而进入到社会的需求体系中来,成为社会总劳动或社会的劳动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表现在,这种劳动作为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对象化或凝结为商品的价值实体,以此为中介或桥梁,不同商品之间才会发生普遍的交换关系,才能打通人的劳动之间普遍的社会联系,也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样化需要。前者是具体劳动和使用价值层面的社会性,后者则是抽象劳动和价值层面的社会性。假若只有前一种社会性,就不是商品生产而是产品生产,就不是商品经济而是自然经济。因此,对于商品生产来说,其私人劳动的这种二重的社会性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独特的社会性质”。
第五,在文明初期,在家庭和氏族这些不同的“共同体”内部,“由于性别和年龄的差别,也就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分工”。尽管如此,在共同体成员之间并不存在商品交换。而由于各个“共同体”所处的自然条件和自然环境不同,它们所能找到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就不同,由此就形成了不同的“生产领域”。“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共同体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转化为商品”。显然,“交换没有造成生产领域之间的差别,而是使不同的生产领域发生关系,从而使它们转化为社会总生产的多少互相依赖的部门。在这里,社会分工是由原来不同而又互不依赖的生产领域之间的交换产生的”。[12]与此同时,随着共同体之间商品交换的展开,共同体内部开始出现“分离”,各个成员彼此“独立起来”,商品交换也成为不同劳动的联系的中介,从而使共同体内部原有的自然分工向社会分工转化。因此,马克思说:社会分工或“社会内部的分工……是从相反的两个起点发展起来的”。一个是在共同体之间,一个是在共同体内部。在前者,“原来独立的东西丧失了独立”,在后者,则是“原来非独立的东西获得了独立”。[13]而社会分工则“构成一切商品生产的一般基础”。[14]
可见,没有社会分工,可以有商品交换,却不会有商品生产。尽管如此,社会分工也只是为商品生产提供了可能性。因为,与社会分工构成本质性联系的是具体劳动而不是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构成本质性联系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马克思说:“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15]这就是说,具体劳动是社会分工的现实表现,商品使用价值又是具体劳动的现实表现。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因此,“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16]这就是说,劳动产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因为它们是私人劳动的产品;而劳动之所以成为一种私人劳动,是因为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这种私有制最初表现为从共同体解体中产生的劳动者个体私有制,而在共同体之间的交换中,则表现为在观念上“默默地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17]因此,社会分工为商品生产提供了可能性,而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的,正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
以此来看,商品不过是人类劳动产品在特定生产关系下所取得的一种社会形式,而价值也不过是人类劳动耗费在特定生产关系下所取得的一种社会形式。[18]在此意义上,对象化的人的活劳动不过是商品价值的载体或实体,生产关系才构成商品价值的内在本质;前者不过是商品价值的“物质规定”,后者才形成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二者的结合和统一使得商品价值成为一种“形式规定”或具有“形式规定性”。[19]在马克思看来,任何经济范畴都是一种形式规定,或都具有形式规定性,就是说,它们都反映和体现着特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如果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反映和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技术-合作”关系,那么,商品的价值所体现和反映的则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这种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而生产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支配”关系。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商品价值的本质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他一再强调:“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20],价值关系“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21]
4.可见,在对商品价值本质的认识上,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活劳动耗费”或“对象化的劳动”这一实体或载体的层面,而是进一步向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高度提升。而对于这一认识高度,以及贯穿其中的逻辑和推论,不仅关注的人较少,而且理解难度也较大,因而是经济学界绝大多数人(包括琼·罗宾逊)所难以理解也理解不了的。因为,这一高度和视角已经大大地超越了传统经济学既有的分析框架,它与其说是一种经济学的分析,毋宁说是一种哲学的分析,是在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和人的存在的历史形式高度上所作的分析。其实,商品的价值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哲学问题,它是对经济学的前提的追问,这一追问与人的存在方式本质地联系在一起。这就难怪琼·罗宾逊和众多经济学家都将之看成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说法”了。不过,当他们向马克思发起诘难的时候,倒是真正应验了黑格尔的那句名言:“仆人眼中无英雄,不是因为英雄不是英雄,而是因为仆人是仆人”。
当然,还可以在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基础上,继续提升对商品价值的本质的认知,例如,可以在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家性命的高度把握商品价值概念。因为,既然说生产关系是一种“权力-支配关系”,那么,商品价值作为它的承载和体现,势必决定着劳动者能否进入到社会劳动的体系中来,享有平等地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从而满足自己及家庭的生产生活需要。[22]
5.琼·罗宾逊认为:“马克思从李嘉图那里学到了建立我们今天所谓的模型的诀窍,即先说明假设条件,然后得出结论。”[23]然而,马克思明确指出:“在考察价值本身的时候是不应该作进一步的假定的”[24],这就断然否认了劳动价值论是一种假设的说法。
至于琼·罗宾逊提到的如何检验的问题,自然涉及到经济理论的真理性问题,这无疑也是一个重大的哲学问题。笔者要指出的是,在这一问题上,要把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区别开来。就人文社会科学而言,检验其真理性的标准有二:一看其内在逻辑的自洽性,二看其对现实问题的外在解释力。就前者而言,马克思的逻辑无疑是严密的,只要推翻不了其中的逻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是正确的。关于后者即外在解释力的问题,笔者将在后面第三部分作出说明。
6.1868年7月11日,马克思在给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一封信中讲:“即使我的书中根本没有论‘价值’的一章,我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仍然会包含有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胡扯什么价值概念必须加以证明,只不过是由于既对所谈的东西一无所知,又对科学方法一窍不通。”[25]这里,“所谈的东西”指的就是商品价值问题。可以说,这同样是对琼·罗宾逊最有力的回应。马克思指出:“价值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人们互相把他们的劳动看作是相同的、一般的劳动,在这个形式上就是社会的劳动。如同所有的人的思维一样,这是一种抽象,而只有在人们思维着,并且具有这种对可感觉的个别性和偶然性进行抽象的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6]可见,商品价值规定是一种“本质抽象”,这种抽象是靠着人的“抽象能力”进行的,而这些都涉及到马克思《资本论》的方法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