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了年休假,是否还有全勤奖?

  2012年,某公司员工老朱按规定休带薪年假10天,结果3600元全勤奖被扣。老朱找到公司领导讨说法,公司领导说只是扣奖金没有扣工资,所以不违法。老朱不服,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职工的工资收入,不受休年假的影响。


老朱所在公司的扣奖金不是扣工资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只要老朱的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里,没有明确说明休年假无全勤奖这一规定。结合以上法律规定,老朱应获得的全勤奖属于工资范畴,其公司不应因员工依法休带薪年休假而减少员工的工资收入,其中包括奖金收入。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应责令公司整改,补发所扣的3600元全勤奖给老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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