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谎》,一本鉴谎入门读物(第五篇)(卑微求赞,必回)

说谎的罪恶感

说话的罪恶感是指一种对于说谎本身的感觉,与法律上的有罪或清白无关,也与对说谎所要隐瞒的内容的罪恶感有区别。与担心被识破一样,说谎的罪恶感也有强弱之分,良心不安的感觉可以很轻,也可能强烈得足以让谎言穿帮,产生破绽或说谎线索。罪恶感强烈到极致时,甚至会变成一种折磨,足以毁掉当事人最基本的自尊感。值得注意的是羞耻感与罪恶感密切相关,但其间存在一个本质的区别:罪恶感这种情绪不需要旁人知晓,完全是自我的评判;羞耻感则不同,耻辱的蒙受完全来自别人的非议或嘲讽。行为失检却无人知晓,就不会感到羞耻,但却可能感到罪恶。当然,有时也可能两者兼具。羞耻感与罪恶感之间的区别非常重要,因为这两种情绪可能会形成相反的力量,把一个人撕裂—为摆脱罪恶感,可能兴起坦白的念头,但羞耻感却在旁边拉住,一旦讲出去只怕颜面尽失,因而陷入矛盾的挣扎。

说谎者与欺骗对象之间,如果没有相同的社会价值观,欺骗的罪恶感通常可有可无。人们对于他们眼中的那些坏人或恶人说谎,通常就不会感到有多么罪恶。例如革命分子或恐怖分子欺骗政府当局的眼线,说什么也不会感到罪恶;间谍对间谍,各怀鬼胎,当然也无愧于心。由于价值观的不同,说谎者站在自己的立场,所作所为都是对的。

说谎如果经过特许,即使是纯为自己打算,也不大会产生罪恶感,换句话说,在某些场合说谎是约定俗成的。打牌的时候虚张声势,明明是在说谎,肯定不会良心不安。特许之外,绝大多数谎言都有可能产生罪恶感,其中尤以欺骗对自己满怀信任的人为最。信任自己的人从未想到会遭受欺骗,因为他与说谎者之间存在着诚信关系。在这种投机性的欺骗中,受骗者蒙受的损失如果等同或者超过了说谎者所得,那么说谎者的罪恶感将会更大。

在说谎的罪恶感与担心被识破的恐惧感之间,经常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可以使说谎的罪恶感减轻的因素,有时会增加担心被识破的恐惧感。另一方面 正是那些会增加罪恶感的因素,有时反而减轻了担心被识破的恐惧感

总结一下,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说谎的罪恶感将最为严重:

1欺骗对象并不甘心受骗;

2骗局完全是自私的,受骗者非但不会收益 反而会赔上不少于说谎者所得的损失;

3欺骗是不受特许的,并且人们所处的情境要求人们要诚实;

4说谎者长时间未进行说谎实践;

5说谎者与欺骗对象享有共同的社会价值观;

6说谎者本人非常熟悉欺骗对象;

7欺骗对象轻易没有为人卑鄙或易受骗的缺陷;

8欺骗对象有理由并不指望得到真话,恰恰相反,说谎者已经着手赢得信心,让别人觉得自己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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