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1

私自帮同事顶班受伤,是否为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而赵先生为了帮助同事而未向领导申请擅自替同事代班,在代班时不幸受伤,他能不能申请认定工伤呢?

一、案情简介

赵某、黄某均系一家制造公司的员工,都负责钢筋的切割,但赵某是上午班,黄某是下午班。2017年8月的一天中午,准备下班回家的赵某接到黄某电话,说他现在在外面办事,一时半会有可能办不完,让赵某下午先帮他先顶一会儿班。因之前公司内常有这种顶班的事情发生,所以赵某就答应了黄某。谁知在这次顶班过程中,因插销断裂,切割机飞轮飞出,导致赵某右手拇指当场被切断,不仅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用,而且落下了九级伤残。

伤愈出院后,经赵某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制造公司不服,认为赵某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在他应当下班之后,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所致,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属未经请示而顶班,但其代班最终是为了制造公司的利益,且公司管理人员也未加制止,事故的发生也非赵某操作不当所致。综上,制造公司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尽管当时赵某已经下班,但公司仍在生产,黄某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接班,表明这一期间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赵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因为无论赵某为自己上班还是替黄某上班,都是在同一个环境、同一个日常工作的地方。赵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从狭义上说,赵某的确是替班并非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但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此处应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即凡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均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故此,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赵某未经请示而私下替黄某顶班,虽然违反了制造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却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外情形。同时,赵某善意替黄某上班,是为了公司的生产,为了公司的利益。且赵某受伤是由于插销断裂导致飞轮飞出,是意外事故,赵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不是赵某替班,也许受伤的就是黄某。故此,赵某所受的事故伤害应为工伤,法院作出了驳回制造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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