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实施操作程序,现对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项目实施指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关于联合体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中均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并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联合体各方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各自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响应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关于实质性条款和废标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明确无效投标及废标的具体条款,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集中列示无效投标及废标具体条款的对应序号,未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注序号的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及废标条款。
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有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未列明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特定场所摆放或施工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附特定场所或施工要求的图纸或设计方案,或允许潜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进行现场勘查。未公告图纸或设计方案,或未允许现场勘查的,采购人不得以特定场所或施工要求为理由不予确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在合同签订前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采购人收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需要通过现场演示、测试方式来体现投标产品的某部分功能或效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测试的标准和方法,并提供适当的软硬件条件,演示、测试应在评标阶段完成。除此以外,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再次进行产品演示、测试,并以演示、测试结果作为是否签订合同的依据。
采购代理机构应制作专家评分细表,列明技术指标得(扣)分标准和要求,评标专家应在评标过程中逐项列明得(扣)分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未制作专家评分细表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考核;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或未在专家评分细表中记载得(扣)分情况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考核。
(三)关于投标文件编写要求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必须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证明材料的种类、名称、数量等要求,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不符合。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即为无效投标条款的,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认定为该项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符合;属于得(扣)分条款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并予以标注对应关系,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认定为该项技术指标或商务条件不得分或扣分。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中涉及的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的,必须要求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的,认定为该项资格或技术商务要求不符合。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中文译本、翻译机构及翻译人员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关于评标方法
采取最低评标价法的,不得采取设定评分条款的方式设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采取综合评分法的,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不得设置以平均价、中间价、调节系数等为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五)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凡为整体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注明为整体采购项目或其中分项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名称。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流程及评审工作
(一)关于影音资料的保存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抽取专家、开标和评标阶段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确保以上录音录像等电子监控资料的清晰度、真实性和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资料随其他纸质文件一并存档管理,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二)关于分包采购
采购项目分包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文件(含资格预审公告文件)公告期间,如其中个别合同包采购内容有质疑且需要澄清和修改的,可视情况将该合同包单独延后,其他合同包的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单独延后的合同包不需办理已经批准的采购计划申报手续。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包单独延后情况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买受人,并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补充公告,从发布补充公告至提交资格申请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日。招标采购单位对单独延后的合同包采购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补充公告,从发布补充公告至提交资格申请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间。
(三)关于评审工作
1、严格界定投标偏差。招标采购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偏差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界定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可对重大偏差进行细化约定。
3、细微偏差。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补正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法律法规对澄清的规定执行。无法补正的,可在评审时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认定。不利的认定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量化。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对细微偏差采取扣分做法,扣分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可对细微偏差采取计量做法,约定一定数量以上的累积细微偏差视为技术商务不合格,该投标人不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4、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投标人的全部投标材料,对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逐一核对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得仅依据“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离表”做出评价。资格条款和不响应即为无效投标的实质性条款按照本通知第一点第三款的要求,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为该项资格条件或该项实质性要求不响应;得(扣)分条款及其他条款,对投标描述和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并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投标描述、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
(四)关于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干扰,严格要求评审专家遵守独立评审的规定。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参与项目开评标活动的相关人员未遵守保密规定,造成与项目有关的评审情况泄漏但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对参与项目开评标活动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告诫;造成与项目有关的评审情况泄漏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或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泄漏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全部投标材料逐一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并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将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某一专家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未按独立评审原则形成的评标结果无效,其责任由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承担。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的采购项目评标(不含资格预审的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派出的现场监督员应当分别填写《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价意见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表》”),对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代理活动结束后,将《意见表》单独报送监管部门。
三、关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与投标问题
省级货物类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单个合同包内采购项目为单一品目或有明确投标产品主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该单一品目或投标产品主件多家供应商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应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投标产品主件应当在招标货物一览表中标明。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多家供应商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现场确认一家供应商作为有效的投标人:
(一)确定投标产品技术指标的唯一性
评标委员会应对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各家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参数)部分进行比较审查,如不同投标人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技术指标(参数)描述不一致的,应确定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以符合技术指标(参数)真实性和唯一性的投标人参与下一阶段的评审。
(二)确定有效投标人
如不同投标人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技术指标描述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评议确认符合资格要求和技术商务符合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者为有效投标人。最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按资格标准高低、商务服务优劣、技术指标响应情况顺序择优确定。
四、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经贸委、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12〕34号)有关规定,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评标办法和标准时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一)中小企业的认定
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可以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该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属的中小企业类型,证明材料的种类、名称、数量等要求均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评标因素的设置
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条款。
允许将中小企业经营年限、产品业绩、企业信誉、依法纳税记录和职工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作为评分内容。
(三)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内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修缮及装饰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家具、印制品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注明,非小微企业的投标将被拒绝。
五、关于加强项目验收工作
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对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有异议,但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可在质疑有效期内书面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参加该项目的验收,并将书面申请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采购单位收到申请后,不得拒绝投标人的申请,并应在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验收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申请参加验收的供应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及联系人等事项。与中标人投标产品同品牌同一型号的投标人不再参与验收。
申请参加验收的供应商在验收现场发现中标供应商以次充好、降低供货标准、变更中标货物等情况的,应当当场提出质疑,并书面向监管部门反映。验收标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响应情况进行,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对投标产品的细微偏差作出明确描述,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验收方不得以该细微偏差对投标人做不利的抗辩。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字,验收报告应于验收工作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备案。
六、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执行
《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评价意见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