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谈工期拖延索赔事项有哪些

我们知道工期对建筑工程非常重要,拖延工期不仅对发包人有影响,对承包人也会有所影响,工期拖延是要付出代价的,要赔偿相应的费用,那么工期拖延索赔事项有哪些,接下来沈阳建设工程律师就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和沈阳建筑工程律师一起看吧。

  工期,是建筑工程的核心问题之一,可以讲没有不重工期的建筑工程,任何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前,都会对工期进行约定。但在实际施工中,导致工期拖延的情况很多,可以预见的不可预见的都有,如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大暴雨等导致工期拖欠。一旦出现拖延,就会造成损失,谈不拢时就会出现纠纷。就会要求索赔。

  在建筑工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承包人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但承包人要是不清楚可以要求赔偿哪些费用的话,就可能会出现少索赔、漏索赔的现象,导致自身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索赔的费用

  因发包人原因,如拖欠进度款、没有按时提供原材料等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工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这些费用有单据的凭单据索偿,无单据应依法按公平合理的方式索偿,如委托物价局鉴定价格,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协助计算索赔等。若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损失,或申请司法鉴定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的,发包人可以不赔或适当赔偿少部分费用。更多相关法律问题请到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咨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系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分别在沈阳自贸区、大连、丹东、锦州设立了分所。总所办公地址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一号市府恒隆办公楼23楼,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是东北地区硬件设施最齐备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你可能感兴趣的:(沈阳建设工程律师谈工期拖延索赔事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