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条借款还构成合同诈骗罪

赵某是某饭店的厨师学徒,因嗜好赌博每月工资入不敷出,经常以各种名义借钱来赌。2008年6月份,赵某为了筹集赌资向小学同学余某以自己开饭店的名义借钱。刚开始赵某没有借到钱,后来他花钱在街头找了办假证的人,办理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假房屋产权证,在赵某以房屋产权证做抵押并允诺给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余某同意借3万元,赵某也按对方要求写了借条。

后来,赵某借的这笔钱输光了,赵某又以饭店需要装修的名义向余某借了3万元,也同样按对方要求写了借条。

2009年9月底,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来后,余某了解到了赵某借款的真相,一气之下,向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举报了赵某,赵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都认账,也愿意待有钱时归还,但公安机关还是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并将其刑事拘留。赵某写了借条并也愿意还款,他还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合同诈骗罪都是发生在当事人的经济往来中,并且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它往往与那些无力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难以区分。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与无力履行债务的区分,关键的是把握两个特征:

一是以虚构的事实骗取对方订立合同;二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根本上就不想履行合同债务,这一点一般表现在客观方面是根本没有履行的能力或者虽然有履行能力但表现为拒绝履行,或者以藏匿等手段极力表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

本案赵某的借款合同目的基本符合以上述两个特征。首先,他是通过虚构的事实,即通过办理假房屋产权证虚构自己有房屋骗取对方借款;其次,可以认定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他说自己愿意履行债务,但在客观上他并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他屡赌屡输。

作为一个厨师学徒,工资并不高,赵某对如此高额的债务有没有偿还能力是应当清楚的,他是在自己基本没有还款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欺骗的方式“借钱”,以供赌博挥霍。赵某自认为即使对方知道了借钱的真相,他还不起,对方也奈何不了他,这就可以认定他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赵某所谓的借款实际是通过虚构事实以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的钱财,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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