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被上司打伤,算不算工伤?

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与直属领导发生争执,然后被打伤,应该公司负责吗?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号:(2019)黑行申458号(当事人系化名)

孙武是某公司保安,2017年10月某日,公司的保安队长张威安排孙武巡楼,孙武以脚痛为由未服从队长的工作安排。

然后孙张二人发生争执,作为保安自然不能动动嘴就算了,两人出手过招,最后孙武不敌被打伤,就医后诊断为右耳鼓膜穿孔,头外伤。

两人打架受伤,公司自然是不管的,之后孙武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调查后认为,孙武的伤情是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引起双方互相殴打所致,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认定视同工伤情形。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孙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还是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

孙武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孙武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在受理孙武的认定工伤申请后,经过对孙武询问及相关证人取证。

认定孙武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10月9日保安队长张威安排孙武从事巡楼工作,孙武因脚受伤不能巡楼与队长张威发生纠纷并被打伤的事实。

孙武拒绝服从队长张威的工作安排,被队长张威打伤,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孙武受到的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因工作原因产生争执,进而动手被打伤,人社局认定为两人相互殴打所致受伤,非因履行工作所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妥。

因为孙武受伤却因两人互殴所致,也就是说,还手了形成互殴,受伤就是互殴引起的,不是工作所致。

如果没有还手呢?

也可能认不上工伤,有过这样的案例,因为工作产生争执,然后被打伤,最后也没有认定为工伤。

因为被打是因为争执后被打,不是因为工作被暴力伤害。

综上所述,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该理解为:因为工作直接导致的暴力伤害,发生争执或是互殴受伤,都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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