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更改员工工资吗?

公司因发展需要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然后依据岗位调整劳动者的薪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岗位为电气主管,每月工资为1万元。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经理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是:“从2020年1月1日起你归并到公司设计组担任电气设计,薪资调整为5600元/月。”当日张某即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不同意公司的决定。2020年1月1日,该公司回复称“这是公司决定”。2020年1月6日,该公司召开员工大会修改员工手册和公司架构,张某未参加。2020年2月28日,该公司又一次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明确自2020年1月13日起,张某的电气设计组撤销,张某岗位变更为电气工程师,月薪确定为5600元。2020年3月26日,张某以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克扣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案情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一规定并不是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降职降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即使企业因经营状况和生产效益情况变化,需要对劳动者的薪资水平进行调整,也应遵循《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该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的岗位为电气主管,月薪1万元,而调整后的岗位和薪资已有实质变更且大幅度降低了劳动者待遇,正常情况下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该公司对张某的岗位和薪资进行调整,未证明合理性。该公司滥用经营管理自主权对员工进行降职降薪,已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不是自我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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