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条款”是逃税者们的免死金牌吗?

前段时间,林生斌被举报偷税漏税吸引了大票吃瓜群众的围观。

这件事不禁让人联想到了此前的冰冰事件。该事件以冰冰补交税款“平安着陆”的方式落幕,不禁给人一种戏剧感:偷漏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被发现时补上就完事了吗?

要知道刘晓庆可是为此蹲过监狱的,为何冰冰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呢?今天就给各位普及一下有名的“冰冰条款”

先声明,这项条款当然不是为了冰冰创设的,却是她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逃税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时将会构成逃税罪。

所以当冰冰存在这样的逃税行为时,我们可以理解为:

刑法将对冰冰发起正义的攻击,

此时“冰冰条款”可以形成一种“攻击免疫”的效果:

如果冰冰及时完成了补交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的罚款这一系列动作,

就可以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设定呢?

要知道刑法的制定目的不仅是让违法行为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逃税罪要保障的权益是什么呢?就是国家的税收利益。

虽然行为人有逃税的行为,但及时补上了,并且也通过缴纳滞纳金、罚款等前置行为受到了一定惩罚,那么国家的税收利益已经得到了保障,同时也已经达到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目的,那在刑事责任上网开一面也是合情合理的。

有人会说,富人逃税只需要交点钱就可以脱罪,岂不是很不公平?

话可不能这么说。

首先,“冰冰条款”的技能发动是有限制的,五年内只能用一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五年内第二次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或是五年之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是不得动用“冰冰条款”来脱罪的。

其次,不是说别人有钱可以破财消灾、你穷就只能蹲大狱有多么不公平,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你有本事偷漏税,你有本事交罚款啊。

所以假如林先生被坐实了偷漏税,并且金额达到了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以上,将会面临怎样的后果呢?我们可以通过梳理前面对“冰冰条款”的介绍来得出答案:

第一,发动“冰冰条款”,只承担行政层面的责任:

1、补缴应纳税款;2、缴纳滞纳金;3、缴纳罚款。

第二、发动“冰冰条款”失败,承担刑事层面的责任。

很清晰吧。

那么,为什么当年刘晓庆最终被判了刑呢?

答案很简单:“冰冰条款”是2009年之后才有的,刘晓庆的事发生在2002年前,没有赶上这波刑事政策的“红利”。

最后附上法条原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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