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PPP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1)本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应满足的前提条件及开始时间的认定执行本合同有关规定。试运营期不得超过 3 年。
(2)在合作期限内,本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期间的所有收入均归乙方所有,运营成本和费用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2. 运营服务标准
(1)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
高速公路运营养护目标:
技术状况检测和自动采集率=100%;
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93;
路面技术状况指数 PQI≥93;
路基技术状况指数 SCI=100;
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 BCI=100;
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 TCI≥98;
公路技术状况 MQI 优等路率≥95%;
一、二类桥梁比例≥98%;
危桥(四、五类)处治率=100%;
危隧(三、四、五类)处治率=100%;
公路绿化栽植成活率、保存率指标优良。
高速公路服务质量目标:
运营期内服务区管理达到《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优秀等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的三级服务水平。
安全目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环保目标:经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治理后,保证水土不流失;基坑开挖面不裸露,弃土场全部防护处理;桥面水、路面水不能直排到农田。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与水保验收。
(2)运营养护和服务要求
1)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上述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2)无条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其组织的公路大检查或养护大检查及公路技术状况评定。
3)每季度进行一次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并于每季度的首月 10 日前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公路技术状况的评定材料。
4)建立完善的巡视检查和技术检测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路面、桥涵状况及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对策,有依据、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养护项目,确保项目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5)树立高度的交通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在路面养护作业中,应满足正常行车的需要,安全布控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
6)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作业,不断探索和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养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迅速、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类路面损害和障碍,确保运营质量。
7)建立健全路面、桥梁等养护系统,搞好环境的美化与绿化工作,使项目的运营管理有序融入自然生态环境之中。
(3)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如果因法律变更,要求本项目达到的运营服务标准高于本合同约定的目标的,则乙方应遵照执行,并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通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来达到上述目标。
3. 运营维护与修理
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按照交通运输部、XX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养护工程作业,通过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养护维修,保持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标满足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1)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
1)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
乙方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在项目建成前三个月向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收费申请,同时抄送省物价主管部门。
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现行养护技术标准的规定和社会资本方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中长期养护规划、年度养护计划和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运营养护手册)并提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养护手册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乙方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从交工之日至合作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做好高速公路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及设施技术状态良好、服务功能完备,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如未达到交通运输部现行养护技术标准及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道路养护质量目标的,甲方应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承担。逾期未改正引发交通事故的,乙方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从交工之日至合作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对设施的加固、维修等费用)。
乙方可根据需求依法依规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书面同意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乙方应按照XX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服务区管理,推行文明优质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履行维护维修责任,确保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整,服务环境安全、卫生、舒适。
乙方应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如联网收费需收取结算费用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乙方应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
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本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绿化工作。
乙方应按照有关甲方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道路质量及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政策规定。
乙方应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运营统一管理的要求。
2)上报程序
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每个季度向甲方进行上报:
对项目进行的任何养护或维修的报告;
在任何时候甲方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
3) 安全及紧急事件
乙方应:
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总体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道路、构筑物及沿线设施进行监控。
按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要求,将其管辖范围的监控图像和数据等基础资料上传到指定的地点或系统,并承担系统联网及维护、保养等相关的费用。
加强对桥梁、隧道、不良地质等重点区域的实时、动态监控,确保其处于安全的运营状态。
执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XX省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公路联网监控及公路水路应急指挥和抢险救助保障系统建设的统一技术要求,负责建设其收费路段范围内的监控分中心和应急指挥分中心,并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使用。监控分中心和应急指挥分中心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由乙方负责。
按照XX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要求,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安全与应急处理机制,按规定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排障和车辆救援服务。
为项目制订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
经与甲方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实施救援,疏导或恢复交通。
4) 项目的关闭
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乙方擅自关闭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有权强制接管或者指定其他单位强制接管,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5)甲方的监督
甲方有权委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项目,检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绿化和清洁状况,对项目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执行。
(2) 路政管理
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人员负责,其办公、生活等场所、装备、设施及工作经费,乙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路政管理等必须的装备以及其他一切便利条件。乙方应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路产;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路政管理的一般要求
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协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乙方应当接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项目公路上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配置清障车辆和清障人员,所需的清障车辆购置费、使用费和清障人员经费等由乙方承担,清障收入归乙方,收费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省物价部门批准。
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或者修建国防设施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
3) 甲方协调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项目运营管理中搞好路政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4)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本项目上行使路政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车辆,乙方免收其车辆通行费。
5)如路政管理和企业路产管理政策发生变化,则按XX省人民政府和省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3)交通管理
1)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
乙方应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下列任务:
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发现项目上出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协助救援、救护、消防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
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2) 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本项目公路收费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超限车辆检测设备,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本项目公路。乙方发现超载超限车辆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并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处理。
3) 甲方协调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
(4)项目后评价
1)项目后评价的一般要求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 3~5 年后(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其中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
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后 30 天内,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审核通过之后 6 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经甲方组织审查后 3 个月内,乙方应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甲方备案。
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并向乙方提供审查意见。
4.运营期保险
(1)从项目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结束,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公路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如偷窃、疏忽、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高速公路财产的损失或灭失,其保险金额应按公路的重置成本来确定。
(2)乙方应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5. 运营期政府监管
(1)本项目日常的运营由乙方根据公司章程自行负责,甲方一般不应干预公司的正常运营,但是必须加强行业监管。在项目推进过程,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是通过本合同和《资金管理协议书》完善本项目的政府监控体系,对乙方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进行监管。
(2)甲方及XX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3)甲方应每 5 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本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上述情形消失或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5)甲方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乙方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6.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未按规定运营养护:乙方未按照国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条约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