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2024年四川省瞪羚企业申报条件材料、程序、政策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优化培育我省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加快培育形成一批高成长性的的四川省瞪羚企业(以下简称“瞪羚企业”),科学规范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瞪羚企业,是指在四川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过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好、创新能力强、行业影响大、社会诚信高、示范带动明显,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突出、成效显著的优秀科技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瞪羚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四川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15年(含)以内,且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新三板及各类非股权交易市场除外),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战略发展方向,主营业务(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四川“六大优势产业”领域。

(三)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房地产、基础建设、证券、保险、金融等行业,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企业不属于申报范围。

(四)企业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五)企业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近三年年均从业人员数不低于40人。

(六)成长性指标。

1.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均保持正增长。

2.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营业利润为正值;成立时间在5-10年(含)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营业利润为正值;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连续三年营业利润为正值。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10亿元(不含)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七)创新能力指标。

1.企业近三年均有研发投入,并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2亿元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5%(含)以上;营业收入2亿元(含)-10亿元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4%(含)以上;营业收入10亿(含)以上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

3.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在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上具有较强技术优势,近三年内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不含受让、受赠或并购的知识产权)相关产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达到以下条件: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生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等一类知识产权授权不少于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二类知识产权合计取得不少于10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科技厅每年组织一次瞪羚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报企业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四川省瞪羚企业认定”模块,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科技厅。

第七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确定拟认定名单,经相关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四川省瞪羚企业”证书。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支持。鼓励各市(州)政府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九条 科技厅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创建、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瞪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瞪羚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政策。

第十条 优先推荐瞪羚企业获取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优先推荐进入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便捷贷款审批通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瞪羚企业纳入各类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需重新申报认定,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不提出申报认定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科技厅组织编制年度四川省瞪羚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企业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在系统完成填报年度发展监测数据。

第十三条 建立瞪羚企业信息库,实施动态监测,跟踪服务企业情况,为入库企业搭建政策咨询、合作交流、市场拓展、数字赋能、投融资以及产学研用深度合作平台,并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撤销其瞪羚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认定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及时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发展监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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