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企业认定条件类型、申报流程

一、认定条件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1. 基本要求

(1)在成都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遵守《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电商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无违法犯罪记录;

(3)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商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4)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依法取得 ICP 证号。

(5)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商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商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6)企业的电商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

2. 申报类型及条件

(1)电商平台型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商平台经营企业。包括提供实物类商品、服务类商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商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平台运营两年以上(社区团购等新业态新模式一年以上)。其中,零售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在 2000 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 10 人(含)以上;批发平台企业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 20 人(含)以上。

(2)电商应用型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企业。开展电商经销一年以上,年度电商交易额在 2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 20 人(含)以上。

(3)电商服务型企业。为电商经营者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商相关服务的企业。企业经营一年以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 20 人(含)以上。

(4)综合型电商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电商业务两年以上,其电商平台的年度零售和批发交易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 1000 万元及以上),员工总数在 20 人(含)以上。

(5)其他创新型电商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年增速超过50%,员工总数在 20 人以上。

(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

1. 基本要求

基地(园区)运营主体是在成都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管委会,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运营时间两年以上,有完善的基地管理运营制度,有常驻基地的管理办事团队(如果是管理多个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有专门负责管理服务该基地的团队),人数不低于 20 人。

基地建设发展符合属地政府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得到属地政府的认定和支持。

2. 申报类型及条件

(1)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类)

载体功能完善。办公面积(不包括仓储物流等配套面积)超过1000 平米,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办公环境、宽带网络、数据中心、营销推广、技术运维、仓储物流、安全认证、交易追溯、法律财税、专利申请等服务;拥有管理服务的线上(包括新媒体帐号)和线下公共服务平台,具备较为完善的企业信息(包括信用、绿色发展等信息)采集和电子商务统计体系,鼓励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运营业绩良好。入驻有实际交易业绩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超过10 个,2022 年全年整个基地(园区)的国内电商交易和服务收入超过 3000 万元或跨境电商交易和服务额超过 1 亿元。

管理运行规范。遵守《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基地运营主体和入驻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党建工作有效。已建成或已计划在一年之内建设基层党组织,完善党建工作制度,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积极发展党员,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汇报党建工作情况。

(2)直播电商基地。

基地定位特色鲜明、文化底蕴突出,具有围绕主导产业、产品聚集能力,签约产品供应企业不低于 20 家、产品不低于 500 个。其中生产型供应企业不低于 10 家。

整合主流平台、MCN 机构、直播机构等入驻不低于 10 家,须有科技研发、应用及转化、数字选品等场景,基地年开播总时间不低于 1000 小时,其中,开展直播进工厂、进田间、进市场、进仓储等现场活动不低于 20 场。

基地提供开展直播培训实训系统解决方案,年实训主播人数不低于 100 人,其中,育成店播不低于 10 人,培育自有(签约)主播不低于 15 人(总粉丝数量不少于 200 万人,其中,粉丝数量 20 万人以上的不低于 2 个)。

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在 3 个以上主流平台有自营店铺且正常经营,销售产品数量不低于 50 个。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 万元,年带动本土供应链企业销售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基地年服务品牌不低于 20 个,其中,年孵化新品牌不低于 2 个。

基地年组织现场沙龙、项目推介、资源对接等各类行业活动不低于 10 场。

二、认定流程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条件,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园区)、企业按申报类型完善申报书内容,附上证明材料,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类评审打分,按照分数排名确定预入选企业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示范单位名单。

三、管理机制

(一)示范单位应当在每年 3 月之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上年示范创建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创建活动中的困难问题、成功经验等),应当配合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情况报送等工作。创建期间,基地(园区)发生运营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商务局报告备案。

(二)成都市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每两年评价一次。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基地(园区)连续两年得分位居最后一名的,企业连续两年得分位居最后一名的,视情况取消示范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示范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 除特殊情况外,未能按照创建方案推进和落实相应工作和项目的;

3. 基地运营机构或入驻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

4. 没有按规定提供统计数据、创建情况的;

5. 具有不再符合创建条件的其他情况的。

(四)市商务局将建立全市示范单位联系指导机制,指导创建工作并给予政策支持。组织开展与示范创建相关的活动,推广宣传成功经验,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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