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服从与恶的产生

       人可能是最为矛盾的物种,既可以具有极强的道德感(善),也可以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恶)。甚至同一个人早上还是一个温柔的父亲,下午就去危害社会。无论善恶均非人之天性。但人的天性具有发展善的心理基础,而导致破坏的“恶”却可能是内心不再作用于现实的产物。如果我们发展出的善不是建立在与内心连接的基础上,那么这种形式上的“善”转化成实质上的“恶”的可能性就无法排除。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善与恶无论从定性还是从定量上来说都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善与恶之间也并没有个清晰的界限。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善恶观。所处立场不同,文化不同,善恶观也不同。

       为了探讨方便,本文所指的善仅指与人为善,恶仅指在身体和精神上伤害他人。发展“善”有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可以走:向内和向外。向内发展的基础是共情,向外发展的原因是服从。

       首先看向内发展。共情是这些年非常热的一个词汇,简单来说它体现的是一个人感知他人感受并做出合适的反应的能力,是体现一个人情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两步含义:1. 正确感知他人的感受;2. 做出合适的反应。只有体验过被火烫过的感觉,看见他人被火烫到时才能感同身受。因此没有恋爱过的孩子看见一个失恋的人痛哭时除了疑惑不会有什么其他感受,除非这个孩子能将这种痛哭联系到其经历过的其他相似感受上。正是这种相同和相似的感受使得人能够理解他人的情绪和感受,并对其表现出同情。在正确理解他人感受的基础上对对方做出合适的反应是共情的第二步。一个共情能力强的人不仅能在当下准确判断别人的情绪和感受,甚至可以准确预测什么样的行为会引起别人什么样的感受,因此能够提前调整自身的行为避免冒犯到他人。同样看到他人受苦,共情力强的人会比共情力弱的人产生更大的不适感。但仅仅表现出不适感并不能产生“善”的行为。共情力强的人也可以通过转移他的视线不再感受他人的痛苦,因此完整的共情还要求人能够做出合适的反应,这样才能产生“善”的行为。

       获得共情能力的基础是丰富的自我感受不受压抑。人如果自小便被允许自由探索外在世界,并依据其获得的感受建立内在与外部世界的连接,便具备了发展出高共情力的可能性(当然,遗传和基因也占了也起了很大的作用)。相反,如果一个孩子总被告知你“不该这么想”,或者其体验到的感受是“恨”,却被粉饰成了“爱”,其自身的感受和被要求的感受是割裂的。孩子无法调和这种分裂,只能接受自我感受是错误的,其就会遵循别人强加给他的感受,并坚持这种感受才是真的感受。这样一来,内心在指导自我的行为时将不再起作用,其必须按照得到他人认可的道理去行事。这便是向外发展的道路。如果在他周围占据主导地位的道理是善,他也能表现出友善的行为方式;但如果将其置于“恶”占主导的环境,他也很可能走向行“恶”的道路,因为在他看来,被权威认可的意识和行为方式才是正确的方式。

       那么人为何会作恶?促使人做出伤害他人的可怕举动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在我看来,人能够心安理得的作恶,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破坏欲的产生与同情心的丧失。

       对于破坏欲,纵观世间生物,人似乎是唯一会为了破坏而破坏的物种。动物一般在猎食或受到威胁时才会展开杀戮,其他情况下很少展现出破坏性。但人不一样,人似乎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进行破坏。破坏欲不是人天生的欲望,是人基本需求被掠夺后导致的。在《你们争的不是对错,是安全感》中我列出了自我掌控需求和被爱与被接纳的需求,并着重探讨了缺乏这两种基本需求后人会发展出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来寻求心理补偿。在《寻求卓越的心理学原理》中我探讨了另一项心理需求:对优越感的追求。获取优越感包括两方面:自我实现以及战胜他人。前者通过成功完成任务来获得;而后者通过与他人的比较中获胜来获得。这三种心理需求是无法同时满足的,对一项需求的渴望过强往往导致其他需求的不足。比如一个以战胜他人为乐的人可能很难使其被他人接纳;一个频频将掌控之手伸向他人的人也可能总是遭到他人的拒绝。保持心理上的健康需要平衡这三种需求。当我们很小的时候,我们带着好奇来到这个世上,我们的认知取决于我们与世界的互动。当一个孩子的父母为了一定的目的控制他时,他的自我掌控感是受挫的。无论控制的原因是什么,都可能激起孩子的不满。如果父母的控制过多过强,孩子的自我掌控感会极度受挫,他可能会开始在各个方面挑战父母,企图重新夺回对自身的控制,并借由这种挑战来证明自己并不弱小。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父母以更大的力度对孩子进行压制。如果父母在控制孩子的时候无法跟孩子坦诚,而总是将自身的行为粉饰为爱,并且坚持以拒绝对孩子付出爱作为勒索来迫使孩子就范,那么孩子会走向两条不同的路:

1. 坚持反叛

2. 接受控制

       在第一条路中,孩子总是充满了怒气,认为父母虚伪。凡事都要和父母对着干。这样的孩子的内心是不自由的,他总是在猜父母对他的期望,然后用做相反的的事情来报复父母,一方面为了向自己证明自己才是自我的掌控者(这是自我掌控的需求),另一方面向自己证明自己比父母更加强大(这是对优越感的追求)。走上这条路,他可能会连带着憎恨权威,并对他所认为的能体现权威的东西发起挑战,从而发展出反社会人格倾向。

       在第二条路中(也是这篇文章的重点),为了留住父母的爱,孩子以放弃自我掌控的方式来换取对接纳的需求。这就开始了一条隐秘而危险的路。由于对掌控感的需求是人的一项基本需求,如果不得满足,那么为了避免体验软弱无力的感觉,孩子会对丧失掌控赋予合理的解释。他会逐渐接受父母对自己的掌控是出于“爱”,认为自己之所以不能自由行事,是因为自己是错误的,需要纠正的。在这一认知过程中,父母会逐渐被孩子崇高化,而自我的欲望会逐渐被矮化,直到孩子不再以自己的内心指导自身的行为,而把自己的一切交给父母去决定。听话的孩子是受父母喜欢的,也会得到父母的奖励。在这一听话的权力游戏中,孩子放弃了自我掌控,并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回报。权力感的获得让孩子重新找到了强大的感觉,并给了他自己处于自身掌控中的幻觉。一旦到了这一步,孩子就会放弃自己承担责任,而是坚持认为父母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所作的一切不过是听话。如果他感觉到父母没有兑现他想象中应该对其兑现的诺言,他就会感到自身受到了极大的背叛。因为在他看来,放弃自我负责,完全服从父母是对父母的付出。既然有了付出,理所当然该有回报!

       当这样的孩子长大后,在父母不再能够掌控他的地方,他就会加倍的去控制他人以弥补幼时无法自我掌控带来的自我轻视和无力感。同时他会坚定不移的认为自己的所做所为是正确的,是“爱”的体现。因为正视其行为不是出于“爱”,而是出于他的控制欲望和报复欲望,就会激起其幼时残存的对父母掠夺性的“爱”的质疑,而这种质疑曾导致父母威胁不再爱他。为了避免重新体验到不被接纳的恐惧,也为了避免认识到自己的听话不是因为“父母更正确”,而是因为自己“软弱无力”,长大后的孩子会不遗余力的为父母的“爱”正名,同时也将继续践行这种掠夺性的“爱”,并将自己从父母身上受到的不公待遇转移给他人,从而将自我对父母隐蔽的“恨”和“不满”以“合理”与“爱”的方式报复在他人身上。他对待真正的爱的态度也会扭曲。无条件接纳、自主选择、对个性的尊重在他看来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这些都是他曾经放弃的东西。面对这种真正的“爱”会让自己回忆起不被接受的自己,而他已经将这种不被接受解释为自身的错误了。如果有人对此进行质疑,他不仅不会承认,甚至会勃然大怒。这样一来,他与忠于自我的人便没有了共同的语言。在他看来,只有规范与适应才是他认可的东西。那些不肯接受他控制的人不仅会威胁到他的权力,也会挖出他深藏在心中的恐惧和软弱。而通过服从获得认可的他必须展现自己的力量,那些人的“错误观念”必须被“纠正”。

       长大后的孩子会继续参与着放弃自我负责,将自身交给外部力量的权力游戏,只不过将服从“父母”改成了服从“社会公共意识”等在他看来代表了权威的意识。这条路之所以危险是因为“社会公共意识”并不总是善的,也并不是稳定的。如果不以自我内心为指导,没有稳定的自我价值判断,人总是对占据优势的观念深信不疑,以栖息在“力量”的怀抱中求得安全。一旦他认为自己在践行绝对真理,他将表现的义无反顾。如果这股力量需要他毁灭它的敌人,他会毫不犹豫的冲在前面(想想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的群众运动吧)。由此带来的破坏跟他一点关系也没有,自己也无需对此负责。当这种力量式微,被其他新的力量所取代,他也会毫不犹豫的抛弃旧的力量,尝试与新的力量结盟。吸引他的不是力量所代表的内容,而是力量本身。但如果他所服从的力量辜负了他,让他感到受了欺骗,他就会爆发出极大的愤怒,完全看不到这种服从是他主动选择的结果。我们现在看到各种自己摔了跤却污蔑搀扶者的老年人,感叹现在怎么那么多老人变坏,其实这些“坏人“也都是那个年代成长过来的人。他们习惯了由别人为他负责的感觉,他过的好坏应该由社会、由政府为自己负责。社会没有照顾好他,他就有权从他认为社会照顾好了的人身上索取。

       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一个人放弃自我,从意识上完全服从于他人是因为自身的“软弱”导致没有能力保持个人思想与行为的独立性,但通过服从参与权力分享,他渴望的是力量和强大的感觉。这就相当于饮鸩止渴,根本上是一条错误的路。这就使其具有无法消除的不满与愤怒。这种不满与愤怒要通过破坏来得到释放。但这种破坏又不可以以不经掩饰的面目出现,于是他就要将这种破坏行为赋予合理的借口。在日韩这些等级鲜明的社会,无论职场还是学校,新人被前辈欺负教训是常有的事。如果这些新人没有选择抗拒,而是选择服从这种等级体系,那么当这些被欺负的新人熬成了前辈,他们也会对新进的新人做出相同的行为。他们不会说“因为我讨厌被人欺负,因此我讨厌欺负别人”,他们会指责新人这做的不对那做的不好,为自己的凌霸行为找借口。而真正的原因不过是这些人身上的报复欲望作祟罢了,他们不敢反抗那些比他们更有力量的人,只能欺负那些他们认为弱于他们的人。即使如此,他们还要为自己找借口,这足以暴露他们的软弱无能。

       人作恶不仅需要破坏欲的驱动,同时要防止同情心的纠正作用。前面说过获得共情能力的基础是丰富的自我感受不受压抑。当孩子内心感受被自我拒绝,完全服从了外部意志后,其共情能力是很弱的。他将很难真正感受到他人的痛苦。因此同情心在防止他作恶时起的作用相当有限。当然,人是不可能全无同情心的。为了阻止同情心的作用,使自己的行为更加心安理得,做恶人还可以发展出以下几种行为模式降低自己的道德感:

1. 自我同情。当我们开始同情他人的时候,如果把注意力转移到自己身上,开始同情自己,人便不再能感受他人的感受。孩子之间玩耍发生冲突打架的时候,我们去谴责那个先动手的孩子,他可能会委屈的说:“他也打了我。”这个时候这个孩子同情的是自己,而不是另一个孩子。通过这种方式,他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因此自己打人的行为不该受到指责。

2. 将目的合理化和崇高化。给自己的行为找一个合理甚至是高尚的理由,便可以心安理得的实施暴行。如果意识不到我们的行为不是由单一的原因驱动,那么我们就很容易给我们的行为找个合理的解释,并把这种解释当成事实的唯一真相。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很容易把恨当成是爱,因为无论行为所体现出的“恨”有多明显,只要其行为的出发点和目标代表着“爱”,那么“爱”便成了该行为的唯一解释。任何企图推翻其解释的努力都会遭到行为人“理性”的拒绝。在一些爱国抗议游行中,我们总能看见喊着高尚口号砸店放火的人。如果你缺乏判断力,很容易被他们的“爱国”行为欺骗。将目的崇高化,以期阻止可能的质疑,以“爱”的名义制造恨,这在战争中通常是政客最好的动员方式。“为了解放暴政下的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自由”简直是发动战争的不二借口。

3. 转移共情对象。保罗·布卢姆在《反对共情》中指出共情具有聚光灯效应,即人们只会去共情与自己相关的特定群体,而对其他群体缺乏共情。通过同情本族人民,我们就可以心安理得的对异族下手。与布卢姆不同,我并不认为共情的聚光灯效应是共情本身的错误,我倒是倾向于认为这种聚光灯效应源于人是否将对方赋予“我”的属性。举个例子,当你父母在你面前抱怨你的伴侣的时候你会站在你伴侣的一边反驳你的父母,虽然你明白你父母说的都是事实;反过来当你伴侣在你面前抱怨你的父母的时候你又会站在你父母的一边反驳你的伴侣,虽然你也明白你的伴侣说的也是事实。虽然双方都是你的至亲之人,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前后的不一致?原因在于:在前一个例子,你赋予了你的伴侣更多“你”的属性,此时你建立了与你的伴侣更强的连接,此时你的父母被你放到了你们的对立面。在第二个例子中,情况相反。共情聚光灯效应的本质在于你如何对群体进行归类,是归在你的阵营,还是归在你的对立面。这其实是将对他人的同情转化成自我同情的延申——把对别的群体的同情转化成对我的群体的同情。

       当一个人心中有恨,拒绝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又抑制了感受他人的痛苦,若无其事的作恶便具有了可能性。我们无法消除罪恶,但至少可以为减少罪恶出点力。因此,请宽待他人,不要把你认为的道理强加给别人,尽可能尊重别人的自主意志。在管教你的孩子的时候尽量把规则设在事前,而不是总在事后再告诉他不可以。同时将规则跟你的孩子解释清楚,并保证执行力度的一致和统一。坦诚和平等的对待你的孩子,你可以动用你的权威,但务必确保该权威的要求对你同样适用。我们的社会规则也要更多的体现公平公正,那些谁是弱者谁就有理的执法不应该再存在。唯有我们真正把人当人,而不是可以使唤的工具,我们才可激发人身上的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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