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5 广东:人身损害赔偿新规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12月24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部分赔偿项目中,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上体现了城乡居民的差别。

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项为例,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定的年限,最终导致赔偿标准不同、赔偿数额迥异的结果,相同年龄段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赔偿金前者是后者的近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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