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2. 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3. 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 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4. 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5. 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6. 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 一 制 作 的 材 料 ;
7. 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8.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
(1)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2)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
(3)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
(4)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9. 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10. 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11. 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 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1. 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2. 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3. 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 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4.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5.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6.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7. 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8.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
6.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准确清晰,并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 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 欲购从速”“ 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1.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2.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 6 个月以上但不满 1 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 1 年以上但不满 10 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3)基金合同生效 10 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 10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3.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有关法律或行业公认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2)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3)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违规使用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
1. 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2. 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3. 对在 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
4. 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并对其立案调査;
5. 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规范
1.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2.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4.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6.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7.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2)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3)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4)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1)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2) 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费用水平;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
1. 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2. 全面性原则
3. 客观性原则
4. 及时性原则
5. 有效性原则
6. 差异性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适用性管理制度
1.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 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 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3. 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方法与程序,投资者转化的方式和程序;
4. 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5. 对基金产品或服务和基金投资者进行匹配的方法;
6.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风控制度。
❤️基金销售渠道审慎调查的内容
1. 基金代销机构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投资人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2.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代销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代销机构的重要依据。
3. 基金销售机构在研究和执行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调查、评价的方法、标准和流程时,应尽力减少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尽量做到客观准确,并有合理的理论依据。
4. 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及其依据
1.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其产品至少分五个等级:R1、R2、R3、R4 和 R5。
2.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依据
(1)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3)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4)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5)同时综合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最低金额、募集方式等因素。
❤️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条件
1. 专业投资者的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②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③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②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上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 普通投资者的条件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
1.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②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③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②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的内容
1. 细化分类和管理义务
2. 特别的注意义务
3. 特别告知义务
4. 不得主动推介超越风险承受能力或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义务
5.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 录音或录像要求
❤️基金募集机构建立的适当性匹配原则
1. 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1) 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 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 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3) 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4) 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5) C5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2.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以下程序:
(1)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 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2)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3)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4)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5)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保存期限有关规定
1. 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的法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期限是 5 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7] 第 2 号)规定, 客户身份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交易记录应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3. 基金销售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销售法规体系中,对开户资料和销售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一般规定为 15 年。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15 年。系统数据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 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 15 年。
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客户信息保存期限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私募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1. 私募基金销售主体和人员资格
(1)销售主体: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人员资格: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2. 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与穿透计算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属于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应合并计算。
3. 签署合同
(1)风险提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2)资格审查: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3)投资冷静期:基金合同应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4)回访:募集机构应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