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突发脑出血,妻子私自卖房后失联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近日,一个网名为“十一”的网友在网上发帖,称2020年8月,弟弟在山东老家突然脑出血病倒了,与弟弟相濡以沫11载的弟媳却一反常态,在弟弟病倒的10个月时间里,弟媳变卖婚房拿到98万元,之后以各种理由不肯缴医药费,也不照顾。如今处于“失联”状态。

从真实事件,来看几个法律知识点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严重的可构成遗弃罪。

抚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中的照顾。

在实践中,配偶方不拿钱给重病方治病,有两条法律途径:

第一:向不尽扶养义务的配偶主张扶养费,应对自己的病情、对方的经济状况等进行举证。

第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

《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事件中的房子如果是婚后买的那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处置共同财产的话需要双方同意,妻子处分了丈夫的份额属于无权处分,那无权处分就会涉及一个善意取得的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或者依据《民法典》第229条,因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但不动产登记或动产公示尚未变更时。一方将不具有处分权的标的物依照合同已经完成交付或者变更登记时,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各方的权利如何救济,又存在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物权。这有点等同于前面说的第一种发展情形。

第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无权处分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有权追回物权,受让人可以依据有效合同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救济。

第三,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无权处分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但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物权成立的,受让人取得物权,原权利人的物权消灭,其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合同、侵权或不当得利返还救济。

第四,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无权处分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权利人证明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权利的,可以主张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恢复物权,并要求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共同赔偿损失。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并且,妻子私自将房屋变卖,但变卖财产并不必然会对夫妻财产造成减损,只是改变财产形态。如果将变卖房子的钱存起来,并未进行消费,最终未必会少分。当然,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所以,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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