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财产留给保姆,遗赠协议是否有效?

近期,深圳男子遗赠给保姆大额财产的案件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刘某与妻子陈某两人育有子女五人。早年,刘某自建了三栋房屋;在2010年因城中村改造获得拆迁房若干,当时对所得财产进行了分配。刘某与妻子陈某长期分居,刘某由保姆照顾。刘某于201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得到法院支持,1年后再次起诉,仍未判例。刘某与妻子因长期分居感情并不深厚,故刘某多次立下遗嘱。在最后一份遗嘱中,刘某明确说明,子女对自己照顾不周,与妻子感情并不深厚,保姆照顾自己多年,不是妻子胜似妻子,愿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和公司股份遗赠给保姆所有。刘某去世,因该遗赠协议发生纠纷,故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某发生前所立《房产继承遗嘱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系其所签名确认,且该遗嘱与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中对遗产的处理意思表示一致,确认《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刘某发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刘某发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刘某发死亡时继承即开始,此时其个人合法财产即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刘某发作为遗赠人遗赠个人财产以及杨某作为接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杨某主张刘某发的遗产由其继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发的三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刘某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陈某,一套房产为刘某发财产,属于遗产,由杨某继承。综上作出相应判决。

妻子陈某与杨某均不服一身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因被继承人刘某处分了陈某的利益,且该处分违反公序良俗。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其指定的扶养人签订的一种协议。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须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接受遗赠获得遗赠人财产的权利。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对遗赠抚养协议做出了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笔者认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表示,即便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也不能认为遗嘱当然无效。对于被继承人有权处分的部分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被继承人与妻子陈某分居多年,两人感情淡泊,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且遗产的来源也是被继承人自建房的拆迁利益,基于此立下的遗嘱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显然并不公平。

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综合考虑的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且平衡了其他继承人的相关利益做出,笔者认为一审判决更符合社会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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