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信诈骗从重处罚,迟到了吗?

20日,“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首次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等。(中国新闻网12月20日)


电信网络诈骗大行其道,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处罚过轻,这使得电信网络诈骗,成了一种生意行当。从破获的一些案件可以看出,行骗者并不是不知道是这属于违法犯罪,而恰恰相反,他们其实非常懂得法律,他们知道,法律并不会给予他们严厉处罚,正是看到了这个法律的现实,所以他们基于法律的不足,而设计出很多诈骗剧本,这本身就是视法律为儿戏。

法律对于社会产生的震慑力度,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力度。而关于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实早已有之,只是由于表述上存大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酌情从重处罚”的表述,在实际操作中,其实很难把握其中的边界,所以,对“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就找不到更细的界定,虽然这是极具处罚力度的方向标,但却很难落到实处,因而,早已有之的法律规定,就失去了现实的可操作性。

但这并不是立法的漏洞和失误,而是基于立法时候的社会现实,立法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前瞻于现实,但却不会大幅度超越于现实。因为,法律条款的制定,总会是现实发生的归纳与总结,其必要程度取决于现实中的发生率,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做成包罗万象的条款,因为这反而会模糊立法层面的现实意图,既无法反映现实层面的突出需要,也会使法律发生一定的僵化。

而“酌情从重处罚”的表述,其实有着很强的包括性,也给法律的与时俱进留下了很大的填充空间。在这个空间里,现实中有哪些方面的突出诉求,就及时填充哪方面的必要条款。法律有调节社会需要的功能,但法律自身也需要接受社会现实的调节,因此,法律中“酌情从重处罚”的表述,其实就是与社会现实因素实现互动的预设窗口,这是立法层面的必须。

而这个意见首次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其实,这就是法律与社会现实突出需要的互动,这表明,法律更高层面已关注到了社会的突出求,当然就会有所反馈,而各种类同于司法解释的填充,对现实突出诉求会起到及时的关照作用。因而,“两高一部”发布的这个意见,是一种与社会现实需要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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