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深圳地区,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和管理主要有如下规定:

(1)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尚未制定管理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对印章和档案负有保管和依法、正当使用的责任。

(2) 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3) 业委会作出决定发布的信息应当加盖业委会印章。

(4)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相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信息,应当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第三条  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时,应当提供区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公安机关准予刻制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印章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尚未制定管理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对印章和档案负有保管和依法、正当使用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将其拒不移交的行为予以公告,并可以请求辖区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拒不移交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不正当利益或者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经街道办事处、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查实的,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市主管部门应当将该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印章、档案等有关资料、财物按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你可能感兴趣的:(深圳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