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给付的彩礼还要的回来吗?

        一个好朋友对我说,他弟弟的婚事又黄了,这已经是第二次给付对方彩礼后没结成婚了。他们家乡订婚是习俗,结婚前的必经阶段,也许你会说这不是卖女儿吗?可是人在那个环境里,逼着普通人不得不屈服。第一次婚约告吹比较幸运,对方全额返还了彩礼,可是这一次就没那么幸运了,对方拒绝返还6万彩礼,理由是说朋友家弟弟先提出解除婚约。6万元对朋友父母来讲已经很大一笔钱,其中有一部分是向亲戚借款而来。要不回来的话就意味着要在背债的情况下为下次订婚、结婚再攒一大笔钱。气愤之余,告诉朋友可以起诉女方,不过法律和实际还是有差距的。今天,我想分析一下有关婚约彩礼纠纷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

      首先,彩礼认定。如果单纯的只是因为婚约本身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则不予受理,但是因解除婚约产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法院则予以受理。订婚不是我国法定的结婚必经程序,彩礼则是按照当地的一般习俗而定,即形成彩礼的前提是当地习俗中存在彩礼一说。那么彩礼数额怎么认定?彩礼一般是指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到底多大算较大呢,这个在司法实践中是由当地法院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一般几千元以上便会被认定彩礼。

        其次,彩礼是否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分析此司法解释,即,一、如果已经结婚,离婚时主张返还彩礼,原则不予支持。但有两种特殊情形,1.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2.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二、给付彩礼后并未结婚登记,则应予返还。

        再次,返还的数额。法律并没有详细明确规定怎么返还,返还的比例是多少,一般都是当地法院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原则是:数额大返还的多;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形;结合实际情况。就开始的案例来说,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不论是谁先提出解除婚约,女方都应退还彩礼的全部或大部分,而不能分文不退。

        最后,谁来返还。这个也分登记结婚与否。如果登记结婚,这男女双方即为权利义务人;如果未登记结婚,则,权利义务人则不限男女双方本人,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很多时候是父母)。

        法律是法律,实际是实际。就算是将你的权利分析清楚,有的人也不一定会去行使。朋友听了我的分析,只说了一句话:弟弟以后还要娶老婆的,万一被别人知道了在因为彩礼而和对方打官司时,怎么看我家,还能娶的上老婆吗?我竟无言以对。

        内心深处我是反对这种超出常人可以接受的彩礼习俗的,彩礼不是不可以存在,而是要在正常人都能接受的范畴中存在,不影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现在有些地方呢,彩礼数额之大,已经让男方父母背上债务,影响生活和身心。有时草率订婚,因为彩礼事宜不敢提出悔婚,隐忍至结婚,将矛盾带入婚姻中,对整个家庭乃至社会都是灾难。

        走出农村,自由恋爱的人可能稍微好一些,可是那些土生土长的农村兄弟,尤其是一部分地区尤甚,他们如何走出这经久不衰,日渐拔高的彩礼之困呢?朋友家忍辱负重不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也许这是大多数人的选择,可是这不也助长了这种坏情形持续发生吗?如果是你,你怎么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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