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与加班工资

1、标准工时工作制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上述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条明确了“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第39条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经审批后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践中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情况较为常见.以“年”为周期的标准工作时间为2000小时.

此时,只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两种情形,不存在休息日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存在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时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超出法定工作时间部分按照工资标准200%支付加班费.学者认为如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150%支付加班费.


3、不定时工作制

除公司高管,其他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经批准,此类不涉及支付加班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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