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合格,业主咋办?

文章:叶罚

编辑: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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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居住环境要求越来越高的大背景下,诸如学区房、湖景房和地铁房等都成为了开发商营销的概念。居住小区的外部环境在交房那一刻已基本成为已成事实了,内部环境的选择业主则具体更多的自主性。提到小区内部环境的治理,物业公司的选择是绕不开的。

纵观各大物业服务市场,物业服务的需求是越来越大,但物业服务机构良莠不齐,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好有坏。在聘用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标准的情形下,作为业主的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这里就得引用法定解除的法律概念。简言之,在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时,业主能否无条件解聘物业公司。

一、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成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因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发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进而终止合同关系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就属于上述法定解除的第(五)款情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由所有业主组成)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是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业主大会在经过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之后便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有权单方决定解除该物业服务合同。


三、小结

综上所述,作为委托人的业主大会,在对其选用的物业公司不满意的情形下,可随时解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并且可提出物业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等要求,维护广大业主的合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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