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非记忆需求”和“记忆需求”的性质和关系(1)

1.

有助于提升“非记忆舒服程度”的需求是“非记忆需求”;有助于提升“记忆舒服程度”的需求是“记忆需求”;

2.

“非记忆需求”的性质是必需通过“记忆”来记住和认识的。举例:人“肚子饿”时,“进食的感官感觉”相比于“不进食的感官感觉”,“进食的感官感觉”的“舒服程度更高”。如果没有记忆,就不能记住这个性质。

3.

是否能满足“非记忆需求”,只与“感官感觉状态”有关,与“记忆认知状态”无关。或者说,“非记忆需求的满足程度是多少”,只与“感官感觉状态”有关,与“记忆识别状态”无关。

举例:

(1) 人“肚子饿”的时候,吃进“食物”的“感官感觉”能使人的“舒服程度提升”,这与吃进的“食物”(指具体)本身是否被定义为“食物”(指标记符号)、是否被定义为“鱼肉”、是否被定义为“羊肉”、是否被定义为“青菜”、是否被定义为“水果”、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2) 人“口渴”的时候,喝“水”的“感官感觉”能使人的“舒服程度提升”,这与喝的“水”是否被定义为“脏”、是否被定义为“尿”、是否被定义为“开水”、是否被定义为“矿泉水”、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3) 人“痒”的时候 ,“抓痒”的“感官感觉”能使人的“舒服程度提升”,这与“抓痒”的“器物”是否被定义为“手”、是否被定义为“脚”、是否被定义为“爪子”、是否被定义为“人造工具”、是否被定义为“自己抓”、是否被定义为“他人抓”,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4) 人“性冲动”的时候,“揉搓”生殖器的“感官感觉”能使人的“舒服程度提升”,这与“揉搓”生殖器的“器物”是否被定义为“手”、是否被定义为“脚”、是否被定义为“生殖器”、是否被定义为“人”、是否被定义为“动物”、是否被定义为“生物”、是否被定义为“非生物”、是否被定义为“异性”、是否被定义为“同性”、是否被定义为“繁衍后代”、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5) 人“尿急”的时候,“排尿”的“感官感觉”能使人的“舒服程度提升”,这与“排尿”(指具体)本身是否被定义为“排尿”(指标记符号)、是否被定义为“在厕所排尿”、是否被定义为在“野外排尿”、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6) 人“皮肤受伤”造成“疼痛”的“感官感觉”能使人的“舒服程度降低”,这与造成“疼痛”的“原因”或“器物”或“结果”是否被定义为“动物咬伤”、是否被定义为“刀具割伤”、是否被定义为“高温烫伤”、是否被定义为“低温冻伤”、是否被定义为“会死”、是否被定义为“会残疾”、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7) 人受“非语言的声音”的“感官感觉”的影响使人的“舒服程度转变”,这与“非语言的声音”是否被定义为“噪音”、是否被定义为“音乐”、是否被定义为“动物叫声”、是否被定义为“打雷声”、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8) 人“冷”的时候,“提升身体温度”的“感官感觉”能使人的“舒服程度提升”,这与“提升身体温度”的“原因”或“环境”是否被定义为“走进暖气室”、是否被定义为“加穿衣物”、是否被定义为“拷暖炉”、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9) 人“热”的时候,“降低身体温度”的“感官感觉”能使人的“舒服程度提升”,这与“降低身体温度”的“原因”或“环境”是否被定义为“吹风扇”、是否被定义为“走进冷气房”、是否被定义为“泡凉水”、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10) 人“疲困”的时候,“睡觉”的“感官感觉”能使人的“舒服程度提升”,这与“睡觉”的“环境”是否被定义为“床”、是否被定义为“地板”、是否被定义为“房间”、是否被定义为“室外”、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11) 人“刚睡醒,处于清醒状态”的时候,“活动”能使人的“舒服程度提升”,这与“活动”的“环境”是否被记忆定义为“工作”、是否被定义为“旅游”、是否被定义为“唱歌”、是否被定义为“交谈”、是否被定义为“狩猎”、是否被定义为“哺育后代”、是否被定义为“饲养动物”、是否被定义为“种植作物”、以及是否被定义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识别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12) 人被“强光”照射“眼睛”的时候,“强光”照射“眼睛”的“感官感觉”会使人的“舒服程度降低”,这与“强光”是否被识别为来自于“太阳”,是否被识别为来自“手电筒”,以及是否被识别为其他一切需要通过记忆认识的定义,都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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