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间无争议,可能仍要承担证明责任

民事审判中,审判的重点一般集中在争议焦点问题。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一般不需要当事人再举证证明。但并非所有当事人无争议事实,都不需要进行举证。在案件审理涉及法定情形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并要求当事各方提供证据承担证明责任。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事诉讼中存在当事各方在保护自己合法权利时,对于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视而不见的情况。虽然当事人间对于侵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无争议。但若侵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性质成立,其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法院应当对涉及相关利益的事实主动进行调查,主导公共利益事实的调查程序的启动。而非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事实调查的程序主导权力交给当事人。这也是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新诉讼证据规则出台之前,原有规定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对无争议事实可主动调查的事实,还包括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在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相关司法解释日益完善。对于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调查及处理规定,更多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恶意诉讼的相关规定。因此证据规则中的此处删减不能理解为法院主动调查的无争议事项不包括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事项。而是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变化。

2、涉及身份关系的

对于身份关系,即使当事人间无争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除少数特定类别案件外,身份关系不是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身份问题不是当事人争议焦点,对于审理案件却非常重要。若当事人身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其诉讼行为并不发生程序意义,可能导致审判无效。故不论当事人是否对身份关系产生争议,法院均保留对身份事实的调查权力。同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也是当事人正常的诉讼义务。

3、涉及公益诉讼的

将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特别规定,可以理解为对公共利益保护在制度上的再次强调。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与一般民事诉讼比较,具备特别性质。程序的展开,对法院依据职权抽取相关证据有一定的依赖性。但公益诉讼归根结底属于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在证据规则已明文规定后,再特别规定,严格说并不符合立法技术的简明要求。

4、程序性事项

诉讼的程序主导权力,应归于人民法院。虽然从诉讼效率考虑,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不进行特别的调查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程序事项的主导权力归于当事人。

实践中,程序事项关系到审判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这是审判人员的职责所在。故程序事项是否展开特定调查程序,是否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均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这也是确保案件严格依据程序进行审理的保证。

5、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程度应谨慎展开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理,越来越突出当事人之间对抗,人民法院多数时间应当保持中立,让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当然这不意味着法院放弃的主导程序的权力。当事人因对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由其主导程序将可能引发违背公平正义的情况。人民法院保留程序主导权,是对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既在诉讼程序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以保护国家、社会公众及他人合法权益。

在诉讼程序有序正常开展,人民法院应当尽量发挥当事人的作用,在程序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只有每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都得到尊重,才能保证程序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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