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介绍

针对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学习:

首先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我们知道,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是一种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相比其他用益物权缺少了收益。

其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但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比如甲男70岁,与前妻育有一子,前妻去世后,从前妻继承到一处房产。后甲男与50岁的乙女一起生活。甲男希望自己过世后,乙女可以一直居住该套房屋,到其死亡时为止。儿子表示同意和理解,甲男便立下遗嘱,该套房屋待其死亡后,归儿子继承,但是甲男乙女和儿子同时又签订了协议,约定带甲男过世后乙女对该房享有居住权,进行了居住权登记。此时乙女对儿子的房子就享有居住权。

最后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出租。比如上面我们说乙女在甲男去世后取得居住权,后又把房子出租给丙居住,这时乙女并没有权利将房子出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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