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法》附录-2(第三十二天)

    为了让已经成功的事业长期持续地发展,就不能把“只想赚钱”这一经营者的个人愿望作为事业的目的。如果把这种个人目的当作事业的最终目的,那么,一旦获得成功,经营者就不会再拼命工作了。这样的话,就会让在那里工作的员工信任陷入不幸。

      经营者不仅对员工的幸福负有责任,而且对为公司出资的股东,对买公司的产品、接受公司服务的客户,包括对公司的事务所及工厂所在地区的民众,对与公司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都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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