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不够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怎么办?

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今天本文拟探讨的: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还不够偿还其生前欠下的债务,怎么办?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通俗来说,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以其遗留的遗产为限偿还。

案例:范某某系范某(已故)之子。范某于2012年6月9日向王某某借款15,000.00元,约定年利率一分。2013年6月27日,范某去世。王某某、徐某某、历某担心借给范某的借款损失,便到死者家中,私自将认为有价值的物品拉走。王某某认为,范某的遗产被范某某继承,并且所借的钱也用在了给范某某买楼和装修上,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范某某偿还其父亲范某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死亡时留有如下遗产:1、住宅三间(经鉴定价值33,094.70元)、仓房一间(经鉴定价值3,240.00元)、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经鉴定价值7,200.00元)、三羚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550.00元)、徐某某私自扣留的玉米种子以及其他物品(经鉴定价值11,945.00元)。2、2012年的土地收益33,910.00元、2013年土地收益(经鉴定为31,050.00元),两年收益的一半即32,480.00元。依据鉴定意见,范某的遗产总价值为88,509.70元。

在王某某起诉的同时,还有徐某某、历某、徐杰等债权人同时向法院起诉,债务本金总额为95,000.00元,范某的遗产总额已不足以偿还生前所欠债务。

根据公平原则,王某某应按范某生前所欠债务总额按比例受偿。对于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即范某某应给付王某某15,000.00元×88,509.70/95,000.00=13,975.20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范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13,975.20元。

TIPS: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其生前债务时,债务人有数人的,法院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总数为分子,以所欠债务总额为分母,计算出偿还比例,乘以债权人的金额,即为应偿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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