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博士说法的第131篇原创文章
前天《为什么30岁的教授比不过3岁小孩》(点蓝字可看)投票调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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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文章,推送的时候,一分钟不到就审核通过。可刚刚发表不到1秒钟,就被系统删除。
昨天聊的,不过是杭州的楼市新政,不知哪里踩了红线。可能是,有些字没有故意写成错别字。
今天聊的,也和房子有关。不保证不跑题。 涉及观点部分,仅代表个人观点,错误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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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好友Amy讨论的是:最近杭州发生的监护人擅自出售被监护人6套房子的案件。
两被监护人是双胞胎,自幼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后经2人母亲申请,法院指定2人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堂哥和父母的养子王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
申请人称:2017年,两被监护人因拆迁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监护人为了帮儿子许某还债,擅自出售2被监护人6套房。
并将被监护人送入养老院,还不支付2人的生活开销。2人生活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
法院最终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指定两申请人为新的监护人。
两个新的监护人,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原监护人出售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原来的监护人李丙擅自出售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对2被监护人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查明,4套房屋的买受人,缔约前就知道该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并因此做了相应的交易安排。
法院认定,买受人属于非善意买受人,判决买受人将房屋返还给2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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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说,这几起案件,归纳起来,反映出的问题是:
智障成年人,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人侵害。原因在于,他们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
就像本案中,被监护人的母亲,最初申请由被监护人的妹妹,作为监护人。
按理说,除配偶、父母和子女外,兄弟姐妹是最亲的人。
作为这么亲近的人,以一般人的道德水准衡量,监护人李丙原本不应当会侵害哥哥的利益。
本案由2智障人的堂哥和无血缘关系的王某,提起诉讼,并被变更为新的监护人。
Amy继续说,可能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2人肯定也是有好处,才会去申请充当新的监护人。
你想想,如果那2个智障人没有任何财产,自己养活不了自己,是不是该由监护人照顾?由监护人负担生活费?
那样的话,他们还会申请当监护人吗?
孙博士说,你等一下。
民法典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根据该条规定,监护人职责中,是否必定包含负担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的义务,存在疑义。
民法典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配偶有扶养义务。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1075条规定,兄、姐,仅对于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才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其他情况下,兄弟姐妹间无扶养义务。
而民法典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可见,监护人和实际应当负担被监护人生活费用的人,可能不一致。
就是有时候,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由有负担义务的人承担,而生活起居由监护人照顾。
本案中,2个智障人的堂哥,不是法律规定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从本案报道的情况看,2个智障人没有法律上应当负担其生活费用的人。他们没有子女,也没有配偶。
现实中,成年智障人一般不会有配偶和子女,有配偶多半也会离婚,所以大多一辈子由父母照顾。
例如,著名导演谢晋的几个智障儿子,还有著名表演艺术家秦怡的智障儿子。
智障人的出生,给父母一辈子带来沉重的负担。
记得2017年,广东发生一起案件:一位83岁的老母亲,将46岁的智障儿子沙死。
因为她养不动了。也怕自己死后,儿子生不如死。法院最后判决老人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法院的判决,受到民众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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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说,父母过世后,智障成年人的生活,就很悲催。这个似乎无法避免。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孙博士说,据悉,全国有1300万智障人,每年新增智障人数约110万。
智障人问题,估计也是世界级难题。是不是只能通过产前筛查,一定程度上减少智障儿的出生?
本案中的2个智障人,各有3套拆迁房,还算幸运。他们自己有财产,所以堂哥和王某,主动请缨,当他们的监护人。
新的监护人会不会侵害2个智障人的权益,同样很难说。只能靠他们自觉。
Amy说,能不能由什么部门对监护人进行监督?
孙博士说,监督也不是一个好办法,会加大社会成本。
Amy说,看起来,被监护人的财产,宁愿被亲属监护人揩油,外人插手也未必合适。
孙博士说,另外,本案中的房子,若买受人已经将6套房子全部卖给了第三人,那房子也无法追回。
看完文章,有什么想法,要不,关注了,聊几句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