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经济学能带给我们什么?

为什么网上的衣服比前几年贵了那么多?为什么实体书店倒闭的这么多?为什么司法过程中,总是容易放过坏人,而不是抓错好人呢?

经济学到底是如何理解企业的本质的呢?为什么要反对反垄断法?继续经济学基础概念。

第1个垂直销售限制。

垂直销售限制促进了品牌之间的竞争。表面上看,垂直销售限制是一种限制贸易的行为和约定,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又引导了经销商在另外的一些维度展开了竞争,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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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买衣服的朋友,这两年有个发现,网上服装不再便宜了,为什么呢?网上价格本来应该比实体店便宜很多,因为它省去很多成本。

但只有当网上价格和线下价格保持一致时,才能确保线下实体店有提供销售服务的积极性。这些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好地段的店面,茶水和服务。

书店也一样,为什么很多他的书店倒闭了?因为他们在好地段提供优质的服务,有地毯、轻音乐,旁边就是咖啡厅。更重要的是看中了那本书,可以直接在亚马逊上买打折的。

这导致了很多大型书店的倒闭,更合理的做法是亚马逊自己开实体书店,线上线下都是一家,不会出现正的外部性,肥水不会流到外人田了,哪怕读者在线下的实体书店一本不买都跑到线上了,那销售收入也还是他们家的。

第2个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应该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竞争和竞争者是两回事,有时反垄断法为了看上去公平而刻意打压成功者,这时实际上只保护了市场中失败的竞争者,而破坏了市场竞争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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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法官在反思反垄断法时说,反垄断法要保护竞争而不保护竞争者,竞争必有成败。我们看到成功的取代失败的,占领市场份额,存活的企业在不断的减少,反垄断法的执行者就应该袖手旁观,这本来就是竞争的结果。

很多时候执行者又认为这样结果不理想,因为企业数太少,会引发寡头和垄断,所以他们有意无意的在帮助那些在市场中失败的企业,活在市场中。

而这失败者没有出局,成功者反而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这些没有出局的失败者,谁来为他们的存活买单呢?这么做就会伤害消费者的利益,纳税人的利益。

第3个合约。

企业是一连串契约的组合。缔结合约的自由比自由更重要,缔结合约是一种发明创造的过程,是一种试错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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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形成是人们想把一组资源凑起来,以某种固定的形式互相协调、互相牵制,这些能够把不同资源凑起来的合约积累到一定程度,有了固定的形态,就形成了企业和公司。

称之为公司,不过是为了方便。一个表面上看起来有明显边界的企业和公司,实际上仍是有一组合约构成,那既然这样,那表面上有明显边界的企业,如果达成某种方式的合约也是可以的。

有人认为,两家酒店如果属于一个连锁集团,他们直接商定一个价格没问题,但如果是不同品牌的酒店,他们之间商定一个价格就不合法了。

但这个观点太鲁莽、武断,不管公司内部还是公司之间都是合约的关系,而缔结合约的自由比自由更重要。

第4个假阴性错误。

错把坏人看作好人放过,谓之假阴性错误。你要抓一个坏人,见到坏人了,你却把他当好人给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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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交朋友的两种策略,一种是对一个人是不是值得跟他交朋友有严格的标准,除非他证明他有价值,才会跟他交朋友。那这个人几乎不会交上那些不值得交的朋友(收益),但可能会错过很多本来值得交的朋友(成本)。

另一种是把所有人都当朋友,除非这个人后来被证明不值得做朋友。这种类型的好处是,几乎不会错过任何朋友,但增加了被损有伤害的可能。

法官一旦犯第1种错误,捉错了好人,明明是一种促进竞争的行为被判有罪,那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形成很大的阻力。如果犯了另一种错,让以一种破坏竞争的行为逍遥法外,放错了坏人,后果怎样呢?

后果没有那么严重,因为一种破坏竞争的行为,哪怕逃过了法官的法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维持不了多久,很快就会被取代,被修正,被超越。

也就是说,法官放过一个坏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远远不如捉错一个好人所造成的伤害大。所以对于那些看不懂的商业行为,宁愿网开一面,让子弹多飞一会儿,这其实很睿智。

第5个理性原则。

理性原则:是否违法要看具体条件。当事人做了一件事,是否违法需要法官全面衡量前因后果,才能做出是否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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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程中,有两种原则,一种叫本身原则,是不问缘由,只要你做了,就是违法,比如烧杀抢掠。另一种叫理性原则,要看商业行为的动机、后果,还有带来的影响,对当前的影响,对以后的影响,综合评估。

音乐广播公司,为了便于使用缴费、监督,使用“一揽子许可合同”。这是一种价格维持,在反垄断法的管辖下是违法的,使用本身原则,只要做了就违法。

直到案子到了最高法院,他们说:这种合同减少了监督和计费的成本,对双方来说是共赢。它的目的不是为了抑制竞争,而是追求其他方面的经济效率,所以这个案子不适宜用本身原则来判决。

第6个责任。

避免意外,成本越低的责任越大。评判制度的成功与否,标准就在于它能不能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做到,自己做事自己当,别人做事别人当。

社会上发生关系的各方,可能共同都对某个意外负有责任,而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越低的一方,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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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这样分摊避免意外的责任时,整个社会所要付出避免意外的成本,能降到最低,这种制度安排效率也最高。最经典的案例就是汉德公司,有兴趣出门左转,以前文章就能找到。

总结:企业的本质是一连串契约的组合。反垄断法应该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避免意外成本越低的,责任越大。

简洁、清晰、美,在没有学经济学之前,我很难体会到这种美感,还有它带来的震撼。而从这个角度,重新去理解公司和世界,会看到原本看不到的东西。

尤其是避免意外,成本越低的责任越大。一句话,把责权利和成本收益串起来,真的很经典很漂亮。

谢谢欣赏,观点来自《薛兆丰的北大经济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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