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法不违法,薪资异议可协商-124-90-06-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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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转正后薪酬与试用期一样,这合理么?

      小李是今年7月初入职的同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三年,薪酬方面劳动合同上写明试用期工资5000元,转正后薪酬根据表现确定,未标注具体金额。今年10月小李成功转正,其领导在转正表上标注转正后工资为5000元,小李非常不满意,认为转正工资至少应高于试用期工资,而公司却表示,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公司按正式工资的100%支付是小李占了便宜。请问各位大咖,对于这一案例,你如何评判呢?有哪些地方的操作不合规范?我们HR该如何优化?转正后薪酬与试用期一样,这合理么?】

    【摘要:小李所在公司这种处理方式虽然钻了法律的空子,但是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小李这种薪资有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及法律相关规定解决;避免争议的办法就是企业在与候选人谈offer的时候开诚布公地讲明转正薪资和试用期薪资数额一致,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清楚。】

一、公司做法不违法:

      (一)公司做法不违法:

        如果让我评判本案例中的当事公司,真是打的一手好“擦边球”——公司这种只在劳动合同里约定试用期工资的做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六)款,劳动合同里要约定”劳动报酬“,并没有规定一定是”转正之后的工资“;从本案例来看,该公司把与小李的试用期工资跟转正之后的工资一致,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并不抵触。

      我们再来看小李的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由《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可知,公司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约定三个月并不违法。

      (二)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也许会有人说:”这样只约定了试用期工资的劳动合同恐怕是无效的。“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那就要看相关法律规定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与小李订立劳动合同显然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Tips:在我看来,小李所在公司和小李之间签订的只约定了试用期工资的劳动合同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薪资异议可协商:

      显然对于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正之后的薪资——小李和公司是存在异议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看一下在法律尺度之下是否有可供参考的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可知,小李遇到的这种情况属”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约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其实小李所在公司的顾虑我可以理解,但是可以有更加妥善的处理方式。比如,我们前不久刚刚录取了一位新员工,在谈offer的时候,因为公司对他的能力不太确信,于是跟他谈的就是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是一致的,在劳动合同里约定的非常清楚——转正之后的薪水跟试用期一致。没有想到的是,该员工入职之后表现优异,提前转正。当我跟该员工进行转正面谈的时候,该员工没有对转正工资提出异议——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公司带来项目收益,从而在项目分红的时候兑现自己的所得,在他看来那点月薪增长远没有分红所得来得有吸引力。

      Tips:为了避免出现小李和公司这种类似的争议,在谈offer的时候,不妨可以开诚布公地跟候选人讲清楚公司对他(她)能力的判断,讲明试用期和转正之后薪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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