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的心都被一个6岁的女童揪紧了。
据了解,童童的姥姥于今年5月22日接到童童妈妈的电话,得知童童因“洗澡被热水烫了,还滑倒摔骨折了”住进了重症监护室。
等到姥姥急急忙忙赶到医院的时候,被眼前的景象吓坏了(我实在不忍心放那些照片)。
童童腿被扎进3根缝衣针,头被开水烫,全身多处骨折,颅脑损伤淤血,唇尖被防风打火机烧裂,大小便失禁。。。。。。
根据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童童当时肋骨骨折,多发骨盆骨折,顶骨骨折,陈旧性尺骨远端骨折,股骨颈骨折,胸椎骨折等10余处骨折,此外还有中度烧伤、股部浅表异物(钢针)、脓毒症、创伤性硬膜外出血、重度贫血、低蛋白血症、呼吸道合胞病毒感染等。
这怎么看都不像是意外摔倒所致,而是孩子遭到了虐待,而虐待她的也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母亲和母亲的男友。
对待一个6岁的孩子,还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其手段之残忍令人愤慨。
这件事经媒体报道,不断发酵,引发了大量网友的愤怒和关注。童童的母亲和男友被捕,她的父亲拿回了监护权,好心的网友给童童带去了玩具和捐款约156万,相关部门也发声要对被告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
这一切似乎都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可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还有更多像童童一样生活在黑暗中的孩子,没有办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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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上的新闻,童童的姥姥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就发现童童的胳膊上缠着纱布,悄悄地问过孩子,可是孩子说是“自己摔的”。直到5月份,姥姥在医院再次见到童童并报警,中间经历了大约两个月的时间。
也就是说,童童经历了长达两个月,甚至更久的虐打,若不是生命垂危被送到医院,这个时间还会更长。
而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她的身边没有任何一个人发现异常,或者说即使发现了也没能及时地保护她。
可能有邻居听到过童童异常的哭声,可是家长管教孩子是天经地义的,外人不能干涉也没办法干涉。若不是童童伤得这么重,童童的爸爸和姥姥怕也不会轻易地认为童童被虐待了,需要报警。
这其实是很多像童童一样的孩子的处境,第一,社会认知对于管教孩子和虐待孩子之间的界限过于模糊,也没有主动报警的意识;第二,一旦虐待孩子的是父母,保护孩子就变得难上加难,因为父母对孩子实施的暴力,在很多人眼中不但不违法,反而理所当然。
我国的法律对于父母虐待儿童的惩罚也很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有行政处罚,例如:罚款、劝诫、制止,不痛不痒。
我国的《刑法》中也只有第二百六十条的虐待罪模糊地提到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孩子主动起诉父母,刑法无法对他们起到保护作用。
关于被虐儿童的后续的抚养问题,法律也语焉不详,所以很多被父母虐待过的孩子,最终还是被送回了父母那里,很少有人知道他们以后的命运到底会怎样。
这重重难关,让“保护孩子”这句话变得软弱无力。而家这个本该给孩子温暖的地方,却成了父母对孩子实施暴力的温床和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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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些难题并不是无法可解。
很多欧美国家,都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法律,英国和儿童相关的法律更是种类繁多,例如:《儿童收养法》,《儿童法》,《儿童照疗法》等。
而在美国,除了联邦的儿童保护法案以外,各州都有自己的相关法案,在这些法案中,对于虐待儿童罪的惩罚都非常重,最高可处以终身监禁。例如:
根据美国媒体报道,今年10月5日,一对夫妇因为摇晃自己3个月的婴儿导致其严重的脑内出血和骨折,而面临终身监禁。
美国的法律对于虐待儿童有详细的界定,包括这样几个类别:
身体虐待:任何非意外造成的伤害,例如:踢、打、咬等造成的伤害。
忽略:父母没有尽到责任给孩子提供必要的食物、义务、住房、医疗、照顾等。
性虐待:让孩子参与性交易或者参与拍摄相关照片、视频。在有的州,与性交易相关的儿童贩卖也被归类在性虐待的类别里。
精神虐待:任何造成儿童精神或者情绪不稳定的伤害,导致儿童出现行为异常的,例如:焦虑、低落、自卑、攻击性等。
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的惩罚包括罚款或监禁,或者两者都有。被虐待的孩子,通常也会通过评估决定是否要让孩子继续留在父母身边,或是剥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寄养家庭。
对于如何预防虐待儿童案的发生,美国有“强制报告令”,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团体,如果未能对虐待儿童的案件进行上报,或者阻止他人上报,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监禁和罚款。
各个州对于“强制报告令”的惩罚力度不同,例如:包括哥伦比亚等20个州规定一旦定罪,未能及时上报的个人会面临30天到5年的监禁,和300美元到1万美元不等的罚款。佛罗里达州对于未能上报的机构,包括学校、幼儿园等,处以最高100万美元的罚款。
很多学校也将“让孩子说出来 (Speak Up Be Safe)”纳入学校教育项目,让孩子了解什么是虐待,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教他们在遇到暴力的时候可以在哪里寻求帮助。
这些法律法案,让家庭不再是暴力实施者的屏障,使得儿童保护上升到了国家层面,而不仅仅是每个家庭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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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美国严苛的儿童保护法律,也有它的弊端,比如误报:
曾经有个在美国华人中疯传的帖子记录了一个华人家庭亲身经历的精心24小时。起因是孩子幼儿园的老师在孩子身上发现了奇怪的红色伤痕,怀疑孩子遭到了虐待,于是报告给了儿童保护中心。
儿童保护中心的调查员很快来到这个华人家庭进行立案调查,要求他们第二天去保护中心的办公室面谈,如果情节严重会剥夺孩子的抚养权,这可吓坏了这位妈妈。
这位妈妈回家认真研究了孩子身上的印痕,发现是浴缸里的水漏,如是在第二天去面谈的时候,把照片拿出来给调查员看,并且进行了解释。
调查员经过甄别、讨论后也认为不是鞭打痕迹,但仍然要求去儿医诊所提供检查证明,而且隔一周后会有专员去家里拍孩子生活睡觉地方的照片作为记录,确定没有问题后,才能销案。
再比如过于不近人情:
据悉,2014年,南科罗拉多州的一个妈妈因为让自己9岁的女儿独自前往公园玩耍,而面临“忽略儿童罪”的惩罚,她不但丢掉了工作,而且一旦定罪,会面临十年的监禁,并且失去女儿的抚养权。
这个案件在当时也引发了热议,因为据邻居和朋友反应,她是一个很好的妈妈,而且女儿去的那个公园也是他们经常去玩耍的公园,所以妈妈认为没有什么危险才让她自己去的,可却因此要面临如此大的惩罚。
电影《刮痧》中也有类似的情节:
华裔程序设计师许大同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可这一切都因为5岁儿子的一次生病而彻底改变了。
儿子生病,在家的爷爷因为看不懂药品上的英文说明,于是就用刮痧的方法给孙子治病,结果造成孙子的身上伤痕累累。
而这些伤痕成了许大同虐待孩子的证据,最终他也因此失去了工作,丢掉了孩子的抚养权,并且必须和自己的妻子分居,一个幸福的家庭就此支离破碎。
的确,这样严苛的法律会有矫枉过正的时候,但也正是这样,才能对父母起到威慑、保护孩子的作用,让父母在教育孩子的同时也不忘约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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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美国在保护儿童这条路上,也走了漫长的100多年。
19世纪末的时候,邻居举报一个叫玛丽·艾伦·威尔逊的女孩经常遭到养母的毒打,并且不让她出门。那时候,美国还没有任何关于儿童保护的法案,讽刺的是却有动物保护法案。
于是,这个邻居委托自己在在美国预防虐待动物协会工作的律师朋友,通过动物保护协会的介入,让美国媒体开始关注“玛丽案”,不但逆转了玛丽的命运,也正式开始了保护儿童的相关法案的完善。美国先后成立了防止虐童协会,美国儿童局,通过了《防止和处置虐童法》等。
和美国一样,很多其他国家在推动保护儿童权益的路上,也起始于这样类似的惨痛事件。
英国《萨拉法》(Sarah‘s Law)的制定是因为在2000年,小女孩Sarah在田间和哥哥玩耍的时候被恋童杀手劫走。两周后,Sarah裸露着的尸体被发现,然而凶手却只被判了四年监禁。
这件事在当时的英国引起了轩然大波,Sarah的父母四处奔走,最终促成了萨拉法案的实施,保护了60多名孩子远离了可能的危险。
另外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就是韩国的《熔炉法》。 2005年韩国光州的一所听障学校里,从校长到老师,都长期对校内的听障学生施以性侵、虐打,而最小的被害者也只有7岁。
他们的行为对这些孩子造成了一生都无法抹去的阴影,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
“被告朴保贤,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执行2年,被告李江福,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1年,被告李江锡,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1年。”
正义并没有得到伸张。
当以这件事为原型的电影《熔炉》被搬上大荧幕的时候,立刻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更是以全数通过的票数通过了《熔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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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恶性虐童事件频频地登上新闻,只靠热心的市民的捐助和网友的愤慨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
在新闻所不能触及的地方,或者当事件的热度散去,谁来保护那些生活在恐惧之中的孩子?而那些无法登上热搜、引起关注的虐童案件,又有谁来阻止?
我明白,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实践摸索。
那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仿效上面这些国家,在每次恶性事件发生的时候,认真反思。
除了捐款和愤怒,是否有媒体或者有法律相关的人士愿意为之奔走呼吁,呼吁更加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具有实际保护意义的法案的出台,让保护孩子这件事不再只依赖热搜,而是依靠法律的铁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