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别人是件美好的事,怕就怕帮忙过程中出了差错,好心办坏事。
要是碰上通情达理的人,会认为你是好心,不会跟你斤斤计较,他自己默默地收拾烂摊子。
要是碰到不明事理的人,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你,让你承担后果。
你冤不冤?
北京丰台的陆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事。
陆先生和王女士是同事,一个点下班,两人顺路,王女士见陆先生骑电动车,便让他捎带自己一程。
美女相求,怎好意思拒绝。
出乎意料,途中发生意外:转弯时路面有积水,电动车滑倒,王女士摔成骨折,向陆先生索赔23万。
我们看看法院怎么判?
【一】
王女士虽已30出头,但依然风姿绰约,风韵犹存,是那种男人看一眼就会有想法的女人。
她家不是本地的,老公不在身边,闲暇时间喜欢跟人打麻将。
这天是礼拜六,星期天不上班,下班后,王女士想早早回去,吃点饭,洗个澡,然后钻进麻将馆去垒长城。
不巧的是,她早上来的时候,电瓶车爆胎了,现在找人修肯定耽误时间打麻将,坐出租车又心疼十多元钱的打的费。
王女士站在厂门外,正不知如何是好的时候,她看见了陆先生。
陆先生接近40岁,本地人,家有贤妻,每天下班都准点回家。
他跟王女士虽是同事,但不在同一个车间,平时碰面也就点个头,打声招呼而已。
陆先生和王女士家住的地方是同一个方向,王女士看见陆先生骑电动车从身边经过,立马有了主意:让陆先生捎带自己一程。
有求于人,王女士显得比平时格外热情。
要是拒绝,岂不是让这么漂亮的女人尴尬极了。
碍于同事面子,又顺路,陆先生就同意了。
其他同事发现王女子搭乘陆先生电动车,打趣陆先生走了桃花运。
一路上有美女作伴,陆先生也开始心中暗喜。
做梦也没想到,意外就在不经意间发生了。
路过路口,陆先生需要转弯,转弯时发现路面有水洼。
陆先生担心污水溅到王女士的身上,情急之下,扭动车把,想避开水洼。
谁曾想,一连串的动作,没能一气呵成,电动车不听使唤,摔倒在地。
陆先生的右手面着地,磕破了皮,鲜血直流。
王女士更严重,她摔到了胳膊,当时就抬不起来了,疼得她额头都冒出冷汗。
陆先生赶紧拨打120,王女士被救护车送去医院。
经过检查发现,王女士左尺骨鹰嘴骨折。
住了一段时间医院,花掉几万元医疗费,出院后,肘关节活动依然受到影响,王女士找到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自己之所以摔倒致残,主要是因为陆先生骑车不小心,他应负全部责任。
于是,王女士找到陆先生,要求陆先生承担她所有的费用。
好事难做。
陆先生不愿承担王女士的费用,他据理力争,理由有三点:
(1)王女士主动要求搭乘,她没付钱,自己也没要钱,是无偿搭乘,自己是做好事。
(2)摔倒是非故意事故,受伤的不是王女士一人,自己右手面也受伤,误工将近一个星期。
(3)如果不捎带王女士,就不会加重车的承受力,转弯遇到水洼未必摔倒。
赔偿不合情理,陆先生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
王女士的家人却说:免费不等于免责,帮人肯定要负责,不负责做什么好事。
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一纸诉状将陆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陆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3万元。
法院判了!
【二】
【一】王女士搭乘陆先生电动车摔伤,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点王女士符合条件。
本人不是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王女士无责,或者负次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都属于工伤范畴。
【二】王女士搭乘陆先生电动车摔伤,需要承担责任吗?
王女士摔伤,是陆先生驾驶电动车判断失误,操作不当引起的,这种情况,陆先生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作为成年人的王女士,主动提出搭乘陆先生的电动车时,应当意识到乘坐电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王女士为图方便,为图尽早赶回家中,明知乘坐电动车会有危害,仍然提出让陆先生载她一程,结果摔伤,她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王女士搭乘陆先生电动车没有付钱,是无偿搭乘;陆先生是好意让王女士搭乘。
这种情况,《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于是,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女士和陆先生各担责50%。
王女士和陆先生具有同等责任,她属于工伤范畴。
【三】王女士认定为工伤情况下,还可以向陆先生索赔吗?
王女士担责50%,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报取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王女士报工伤后,依然可以向陆先生进行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工伤和交通事故发生交集叠合,伤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又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
也就是说王女士这种情况,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类似住院费、误工费这类费用,不能重复给付。
【四】法院判陆先生向王女士赔偿多少钱呢?
不能说王女士无偿搭乘就是一种错,也不能说陆先生好意搭乘出了事故就不负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应该向王女士进行赔偿。
王女士起诉陆先生赔偿23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去除工伤赔付不能重复赔付部分,王女士合理损失在16万余元。
法院判定:陆先生承担50%的责任,赔偿王女士8万元。
判决结果公布后,引起网友热议。
【三】
8万元,对陆先生来说可不是小数目,他是一名普工,月工资也就4000多元,不吃不喝,也要干两年。
陆先生老婆气得直接挖苦他:你是看她长得漂亮才让她搭乘的吧,心怀不轨,活该!
陆先生真是窦娥吃黄连,苦冤苦冤的,心想:就是长得不漂亮的丑女人,有求于他,他也会让人搭乘,就是大老爷们,他也会让人搭乘。
有苦难言,陆先生只好自认倒霉。
可热心网友普遍为陆先生抱不平。
有人说:好意让你同乘,陆先生是善良,是热心,是互助,是建立良好社会环境的善举;出了事让陆先生承担,是农夫与蛇的故事重演。当时要是不同意同乘,也许陆先生根本就出不了事。
有人说:这件事的副作用不容小觑,谁还敢在别人需要的时候施以援手?如果大家都小心翼翼,独善其身,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如何存续!
有人说:我免费载你不要任何好处,你反到恩将仇报,你这么爱占便宜,怎么不去起诉天空下雨积水呢?怎么不去起诉路面低洼不平呢?
要我说:陆先生冤,冤在好心落个驴肝肺,摔毁了电动车,摔伤了手面,摔进去8万元。
可陆先生又不冤,怪他不懂得量力而行。
王女士提出搭乘请求时,陆先生就应该考虑客观条件和自己驾驶能力,考虑自己能不能安全地搭载王女士?
都是同事,抹不开情面,怕王女士尴尬等等,这些都不是勉强答应的理由。
王女士这样做也不值,即使她赢了官司,也输了人心。
相信将来不会有人愿意跟她朋友,也不会有人愿意帮她办事。
若干年后,她感到很孤独时,想和人往来时,既使花钱也不可能如愿。
人在江湖混,欠帐总是要还的,用钱还,成本是最低的!
最后,用首打油诗作为文章的结尾:好心好意办坏事,冤枉赔钱特不值,主动要求搭乘者,受伤诉赔太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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