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没有抚养我,我是不是也不用赡养父母了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整个1067条规定的是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是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定义务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公平和平的一般民法理念来衡量。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对这一问题有简答的解答,“我们认为,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能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如果仅仅是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法院并不会支持子女免除赡养义务。

那么什么叫“情节严重”呢?这里没有说明,笔者认为应当是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大家会发现,家事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尤其大一些的,因为家事案件中往往涉及很多细节的知识点,但法律法规往往又是概括性、框架性的,因此很多时候是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

笔者个人认为,所谓“情节严重”,应当是因为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这一行为而给子女的生活、教育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比如说因为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使子女无法及时就医造成其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再或者说因为父母多次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使子女的心理、精神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等等。总之,何为“情节严重”,需要在个案中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来综合评判。

当然,父母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子女的,属于十分恶劣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再去赡养加害人,于法、于情、于理均说过去。正如同《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因此,笔者办理的很多案件中,有当事人询问,“我年幼时父母离婚,自己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没有按照判决书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现在父亲年龄大了,要求我为他养老送终,我能够拒绝么?”答案是,如果算不上“情节严重”,法律不会轻易免除你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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