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12)众人拾柴火焰高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吧!

坚持写作第七十三

今天继续为大家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章国家支持。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个人认为这两条也说明了一个现实,符合国家和社会需求的家庭教育的实施其实还是存在比较大的挑战,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存在履行家庭教育有一定困难的家庭也比较多,比如单亲家庭,留守儿童等就是最典型的群体。

而且在留守儿童存在的地区实施家庭教育面临的挑战可能更大,因为监护人大多都是上了年纪的长者,他们自身或许认为这种家庭教育没有必要,或者认为自己没能力,在他们的观念中照顾好孩子的衣食住行已经花费了他们很大的精力。

所以更需要政府机构承担一部分的家庭教育责任,引导孩子,帮助孩子获取成长所需的精神需求,更好地、更健康地成长。同时也引导家长的长辈们做好传家的工程。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家庭教育在很多人眼中是一个尚待开发的蓝海项目,因为基数够大,市场潜力也足,随着物质的丰富,人们对家庭教育会更加重视——因为思想的差距是导致社会两极分化的核心要素之一

而首部家庭教育促进法就规定了由政府主导的家庭教育机构的性质应是公益性的,这就给一些民间家庭教育指导组织提前放入了一条极具竞争力的鲶鱼。这会让市场机制提前进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在未来的实施中只要做好扶正的事情就好了。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我觉得这条写得很有创意,也很必要,如果可以,我觉得还可以加入一个类似考证的环节,对于要领证的新人,要先学完一个课程之后,要参加考试,至于考试的难度可以选择开卷,现场及格了才可以领证,让年轻人从踏入婚姻殿堂就明白学习的重要性,明白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作为未成年人最坚定的守护者,政府机构也是有责任为孩子有一个完整的“爱”做出努力。应该把家庭教育是人人要学,人人可学的刷遍中国。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据笔者所知,目前在政协或者人代会上关于家庭教育的提案最终都会被安排给妇联来实施。而且目前社会上,对于非赚钱类的学员比例上,女性是远远高于男性的。

而且在我们国家的家庭理念中一直有这样的观念——一个好媳妇旺三代。所以妇联组织学习家庭教育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小编也曾被妇联请去讲过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博大精深,法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方向,期待更多人参与进来学习、传承和实践!

你可能感兴趣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12)众人拾柴火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