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房东被判赔租客110万元:出租给二房东并非“高枕无忧”

“你家房子出事了!”一大早,房东老周就被二房东老田的电话吵醒了。

原来,他的房子被老田分割出租后,前天晚上租客小周在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了。

小周是单身汉,才来上海打工没多久,2021年12月从老田手上租了这套房屋的其中一间,哪知才租了一个月不到就发生了不幸。

年悲痛万分的小周家属要求老周和老田共同承担对租客小周死亡的赔偿责任。然而老周认为“房子我都交给老田出租打理了,我怎么还要承担责任呢?要承担也是老田承担吧!”双方为小周死亡的赔偿责任争执不下,于是小周家属一怒之下,将两人告上了法院。

那么 ,法官会怎么审理这起案件呢?我们一起来看审理过程:

首先,法官查明小周的死因。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小周主要死于电击。而电击发生的较大可能性是由于热水器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在淋浴房潮湿的环境下,发生电击导致淋浴人死亡。

其次,法官查明热水器安装人是谁。对此,老周和老田各执一词,都说是对方安装的。于是法院通过热水器销售公司查到了该台热水器的销售票据,上面的开票日期显示为2016年,而老周与老田的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则为2018年。

于是法院判断,一般热水器在购买后短时间内即上门安装是通常行为,而且老周租给老田的房子并不是毛坯房,空调、彩电在出租时都是配全的,现在老周说“热水器没配”也与常理不符。

因此,法官认定,热水器的提供人与安装人是大房东老周。

最后,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合理分配法律责任。

首先是大房东老周的责任:《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明确了出租人具有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义务。而大房东老周作为热水器的提供者与安装者,由于热水器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直接导致本案悲剧的发生,因此法官认为老周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是二房东老田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大房东同意,二房东不能擅自转租。老周与老田在租赁合同中书面约定,该房屋不得分割转租。老田将房屋分割后转租,且转租后未尽管理义务,对租客的意外发生需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最后是租客小周的法律责任:租客小周作为成年人,自身在使用热水器时应当注意热水器是否具有安全隐患,其在使用时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

最终法官判决,老周承担70%,即110万余元,老田承担20%,即30万余元,剩余10%由小周自身承担。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房屋交给二房东打理后,并非简单“一租了事,高枕无忧”。

以小芝的经验来看,首先,我在将房子交给二房东前,需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房屋内原有的家电设施是什么,避免日后发生此类事情互相推诿;

其次,对于二房东普遍通过重新装修,提高租金,分割出租的方式来赚取利润,因此我会在合同中规范二房东的转租行为(比如明确不得群租,减少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要求二房东确保新增设施的安全(比如明确不得违规添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电器),通过以上约定督促二房东履行管理责任,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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