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而不予赔偿?

张某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进入一家单位从事人事部经理工作。2018 年 2月,人事部招用员工3人均未与该单位签订任何书面用工协议。

2019年 6月,单位口头通知该3人结束劳动关系,双方因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分歧,3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张某作为单位委托代理人与3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向该3人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

2019年 10 月,单位进行内部整顿调查给员工赔偿事宜,发现张某在单位领导要求与新招员工签订劳动协议下仍放任而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单位遭受经济损失。

10 月 23 日,单位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告知工会。通知书载明解除原因为“严重违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分是“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为:张某对单位负有人事管理工作之责,张某作为经理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务相称的勤勉、敬业精神,规范管理单位人事工作,降低用工风险。

但张某在单位领导要求下却一直未与3名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并任由违法状态继续发展,导致违法后果继续扩大。因此,张某应当对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损失扩大的后果承担责任。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已告知其原因并通知了工会,程序合法,单位行为不存在违法解除,法院遂判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具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对于构成严重失职的标准,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具体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应当诚实、勤勉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当某一个员工因为自己的失职、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时候,单位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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