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5000?这不像是司法解释制订的常规水准

两高的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些内容虽有争议,但整体内容上的专业水准和严谨度多年来是不断在提高的,这次的500+5000的条文水平在我看来有失之前的常规水准。本文暂且不去探究宪法、立法权等问题,只从内容技术上看一下这个司法解释。 比较吸引人注意的是这些数字,500,5000,据今日新闻补充说明此是长达一年专业论证而定的数字。我不得不说,无论从一个律师还是资深网虫的经验角度,对这些数字我都是需要重新认识和学习的。 从律师角度看,罪刑要相当,刑法各罪名之间的刑罚也有一个基本的平衡。所谓平衡,就是说不能是偷100元关20年而抢100元只关2年。话说,在网上被转发500次或被点击5000次,即使理解为纯恶意的诽谤,所对应的刑罚与刑法其它类似刑罚的罪名,在社会危害性上是相当的吗? 从网虫角度看,转发并不意味着都是同意,“嗨,大家看这家伙有毛病”这样的转发也多的是,这不需要区分吗?点击数和阅读者不是一回事,更和影响力无关。点开了瞟一眼感到没兴趣就点了右上角的叉,这是没有传播成功。点开看了但完全不相信,这也是没有传播成功,这些都不能算到那个“可以积累计算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数字里的。难道侦查机关在调查时的点击也要计算在内吗? 更可怕的是,大量的网页自动点击软件可以说从互联网基本普及之日起就存在了,这些年来更是日新月益,有的不仅可以自动换ip,还可以自动清缓存和改MAC地址,在事后从技术上几乎是无法判断这是真人点击的还是软件点击的。在这样存疑而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假设司法机关严格疑罪从无原则的话,那么这些有疑问的数字能直接用来定罪吗?而且,这类无人值守的自动点击或转发软件,要达到500转发、5000浏览几乎不是什么难事,要有人故意利用此或水军来故意达到这个指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能保证查出吗? 另外,这次的司法解释中更明确将互联网列为寻衅滋事的公共场所之一,并且没有任何详解为何如此定义。至于司法解释中出现的诸如“国家形象”等模糊词语,更是很多年的法律中没有见到过的词语,充满着一种莫名匆忙、“怀旧”、法律领域以外的感觉。这样的词语,几乎给了司法者无限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法律规范起草水准确实不像常见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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