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
继律师排行网独家报道“追李天一“轮奸案”至少3年刑罚”后,事情发展今天又有了新的进展,李天一最新辩护人表示将给李某某作无罪辩护。
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今年2月20日,某歌唱家之子李某等5人涉轮奸案被刑拘,7月9日,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无罪辩护”令受害人失望
7月10日凌晨,李某的两位新律师发布声明,指出北京警方案发后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实姓名,涉嫌侵权。事后其中一名律师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对李某做无罪辩护。
“惊闻李某的新聘辩护人发出欲对李某做无罪辩护的豪言……令杨女士对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更加悲观失望。”事件并未平息,昨晨,田参军也发布声明,一一回应李某律师的声明,称对方引用法条片面,并“希望该律师换位思考,如果被害人是他女性家人,他还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吗?”
【受害人说法】
1.李某某与受害人素不相识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据酒吧人员回忆,在事发第二日,杨女士在未报警的情况下,先来到酒吧求助,希望查到李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因为有些预订房间的客人会留下姓名和电话等内容。”他称,“那天她来酒吧时,眼眶发青、发红,鼻梁处有淤血,自称事发当晚被李某等人殴打,身上也有伤痕,手不停发抖,显得很惶恐。”
田参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杨女士与李某某等人素不相识。他介绍,杨女士20多岁,目前未婚,外地户口,在北京工作。事发当日,杨下班后独自一人前往五道口某酒吧喝酒,没想到遭遇不幸。
2.受害人目前正在进行心理治疗
田律师还在声明中对李某某的新任律师进行声讨,称其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是不顾自身形象和声誉,冒天下之大不韪。令受害人杨女士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杨女士曾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心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但李某某的家人自案发之后从未向杨女士道歉。说到杨女士的现状,田律师称,目前杨女士的精神状态很差,正在接受心理治疗。
【受害人律师说法】
作无罪辩护相当于二次伤害
田参军律师表示,杨女士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身体和心灵都受到极大摧残。案发后,杨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吓和威胁,极力阻止她将此事张扬出去。受害人在惶恐和无助中度过了两天两夜,不敢向任何人倾诉,既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这个打击,也害怕对方利用其势力来掩盖此事,甚至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报案。
案发至今,被害人没有收到李某某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最起码的人道慰问与歉意,只能躲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独自伤心和悲痛,却惊闻李某某的新聘辩护人欲作无罪辩护,被害人杨女士本就很脆弱的神经和受伤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击,这无异于伤口撒盐,雪上加霜。
【李天一律师说法】
陈枢说,他已经接受李双江与梦鸽的委托,签订了委托协议,接受委托已经1个月左右。陈枢“在对案情进行了解后,准备在庭审中对李某某作无罪辩护。”
此外,陈枢表示,由于案件涉及隐私与名人子女等一些问题,因此格外引人关注,“但该案中,李某某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同时又涉及隐私,因此不宜在目前将案情细节过多谈论”。至于是将李某某列为主犯还是从犯,陈枢说,由于涉及辩护技巧和详细案情,目前不方便多说。
【专家看法:“一切问题应回归法律本身”】
看似将要在法庭上激辩的内容,开庭前,原被告律师已开始通过先后发声明的方式,展开隔空喊话,针锋相对,为何会产生这一情况?
某知名刑辩律师认为,该案比较特殊,双方这种发声明的方式,主要的还是要让公众了解案情,起到澄清作用。但他希望双方还是应该回到案件本身,注重证据。
这名律师认为,案件还没有开庭,亦是不公开审理,每个人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要代理一方就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没有原则地说话,“始终强调还是要看事实证据,不要带情绪。”他表示,双方隔空激辩的方式并不能影响法官的判决,最后还是要回归到案件本身。
研究领域为法律职业伦理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认为,上述声明中都存在很多措辞不严谨的地方,包括律师透露将做无罪辩护也使其个人饱受争议,这些既反映了律师的职业水准,也折射了目前的法治文明程度。
其呼吁,既然案件现已进入审理阶段,一切的问题都应该回归法律本身,让法律的归法律、媒体的归媒体,等待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链接:刑案律师说案尺度到底有多大
A.“当事人想说的”不一定就能说
昨天,李某某律师的“无罪辩护”说引起媒体普遍质疑,受害人的律师也认为这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不过,有律师认为“无罪辩护”说无可厚非。因为律师对当事人是否采取无罪辩护,主要还是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即使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认为被告人有罪,如果不解除合同,那么,律师须服从当事人意愿,进行无罪辩护。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铭也认为,无论犯罪事实多明显,在最终判决之前,李某某仍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人。
而对以上说法,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称之为“张冠李戴”,错把代理制度当作辩护制度。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让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而辩护人则有完全不同的地位和权限,不论是相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还是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都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责任提出了相同的要求,“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洪道德认为,律师在担任辩护人后,如何进行辩护,只根据事实和法律,不看任何人的眼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律师辩护,但无权要求律师如何辩护;辩护律师也不能放弃独立地位,曲意迎合被告人,更不应当为了达到所谓的辩护效果,而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B.“当事人不想说的”合同保密
当事人让说的不一定能说,那当事人不想让说的,律师有没有权力披露出去呢。
为防止律师“乱说话”,新《律师法》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都有要求。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在办理案件结束后,在撰写学术著作、回忆录、传记以及诸如此类的文章时也应避免披露保密信息。在个人隐私方面,当事人的住宅、通讯、情感、健康、个人癖好、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等信息应当保密。
保密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富强律师形象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泄露国家秘密罪”就如同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介入到侦查、起诉、审判之中,而侦查、起诉、审判等内容有时被纳进国家秘密范畴。刑事律师的保密义务是非常大的,稍有不慎就会带来风险。
那能说的可以说多少呢?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任丽颖表示,对于不同案件要区别对待。民事案的公开度高,刑事案件中则要更加谨慎。刘铭则总结了律师的言论底线:“遵守法律和职业操守,维护当事人利益,保守当事人秘密。”
据了解,现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委托协议时,都在合同中附有保密条款。业内律师也建议,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为自己打官司时,可以明确要求律师对于自己谈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保密。如果不想让律师泄露案情,可以在委托协议中写明“严禁律师向外界透露与案情有关的一切消息”,并约定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束律师行为,比事后维权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