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
一、门诊急诊就医须知
    就医须知
1、 门、急诊要在本人选定的医院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
2、急诊也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
3、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使用医保专用处方(白色),处方要有病情及诊断;急诊使用专用处方(淡黄色)或在医保专用处方上盖急诊章;
5、 向医院要药品明细单或在处方底方上有药品划价明细;
6、 与医院用现金结算医疗费用;
7、 到定点药店购药时,须定点医院在处方上加盖“外购章”;
8、 急诊收据要有急诊章;
9、 处方、收据及明细单要妥善保存,不要丢失。
    报销标准
1、在职人员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  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2、退休人员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3、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未收入院的医疗费用,属门、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对待。
二、住院就医须知
(一)就医须知
1、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也可到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注意:每年评选一次)就医;
2、参保人员患急症时可到就近的北京市定点医院就医,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院;
3、就医时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4、持手册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按医院规定交纳一定的预付款(用于支付起付线、自费及自付费用);
5、住院期间要与医院签定《自费协议》,以防因自费项目问题发生纠纷;
6、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直接结帐。属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医院结清,属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7、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诊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8、参保人员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可在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二)报销标准
1、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2005年为1300元,第二次及之后再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2、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5年为7万,具体报销办法参阅下列图表
3、一个年度内住院报销超过7万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
4、在定点医院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院前7日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结算;
5、普通疾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90天,超过90天计下一个起付线视为第二次住院。精神病的住院结算周期为360天,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病房住院,360天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首起付准的50%
6、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
7、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图表
表一:在职职工报销图表
           医院
支付段    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3万
90%
10%
87%
13%
85%
15%
3万以上-4万元
95%
5%
92%
8%
90%
10%
4万以上-封顶线
97%
3%
97%
3%
95%
5%
举例:
某女士在三甲医院 住院19 天 ,总计花费3000元(无自费项目)。
则社保报销=(3000-1300)*0.85=1445元
 个人自付= 1300+255=1555
 
 
表二:退休人员报销图表
           医院
支付段    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3万
94%
6%
92.2%
7.8%
91%
9%
3万以上-4万元
97%
3%
95.2%
4.8%
94%
6%
4万以上-封顶线
98.2%
1.8%
98.2%
1.8%
97%
3%
 
三、申报时间
1、  每月1日---20日(节假日顺延),为申报时间;
2、  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申报当年 12月15日前 发生的医疗费用
3、  12月15日 ---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的 1月20日 (节假日顺延)前申报;
4、  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医疗费用结算日期。
5、  注:一个年度指自然年,即到 12月31日 为截止时间。
6、  特别强调:每年的 1月20日前 ,要将上一年的医疗费用到医保中心申报完毕,不可超过时限。
 
四、注意事项
一、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  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3、  在非定点零售药点购药的
4、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5、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6、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7、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二、 门诊开药品量
1、  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2、  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三、 药店购药
1、  必须在北京市定点药店购药
2、  要由就医的定点医院在医保处方上加盖“外购盖。”
 
 

你可能感兴趣的:(基本,北京市,医疗保险,须知,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