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一、总则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国际援助资金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2、任何单位不能把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招标活动不限地区和部门。

二、招标

1、招标人必须先履行完手续,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大型重点项目需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邀请招标。

3、招标工作可以有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自己组织实施,招标人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三个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如需招标人组织需向有关部门备案。

4、公开招标必须发布招标公告,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单位要对购买标书的投标人信息保密。

5、招标文件的应该包括技术要求、投标资格、报价、评标标准、拟签的合同等内容。

6、招标设有标底的,必须保密。

7、招标文件需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8、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投标

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即使投标文件已提交给招标人,如要修改也可以进行修改。

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6、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7、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10、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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