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Intel继续垄断的冲动

 
Intel对欧盟垄断裁决的抗辩仍然不会结束。原因很简单,因为一旦欧盟的裁决述求得到Intel的承认,奥巴马政府的反垄断指控也就找到了援引的依据。媒体日前报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最快几周内就会正式决议对英特尔公司垄断行为的指控。继欧盟之后,如果Intel在美国本土市场也受到处罚,那就不仅仅是收益损失这么简单,而是受到一个长期的市场约束。
 
媒体的相关报道说,“今年5月,欧盟对Intel处以10.6亿欧元(约合14.5亿美元)的罚金。欧盟反垄断机构认为,Intel付钱给计算机厂商,提供秘密回扣,要求他们不要采用AMD的处理器芯片;Intel还付钱奖励只销售英特尔芯片电脑的零售商。上述行为都是阻碍正当竞争的非法手段。2008年6月,韩国也发现Intel对电脑厂商提供回扣的行为并对Intel以罚金”。回扣这种东西,原来不仅仅存在于技术水平低下的市场环境下和企业发展的原始积累阶段,而是在Intel这样一向被拥护和业界尊为典范的企业身上依然存在。
站在企业自身的立场和角度,回扣这种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局部“牺牲”行为似乎无可厚非,有人甚至辩解说可以把回扣直接转化为产品价格的让度。然而事实上,由于这种行为的产生,使得市场的信号失灵,市场竞争的正常调节作用逐步丧失,最终效应只会体现在对竞争对手的不公平和对用户利益的长期侵害上。打个比方,这就好像短跑比赛上某个选手因为贿赂发令员而获得提前起跑或者缩短比赛距离,最后“赢得”冠军一样,既不光彩、也损害比赛的公正性和观众的观赏价值。
 
Intel对欧盟的抗辩中有一种重要的论调,即由于其产品与竞争对手在技术上并不同质,功能上也有差异,因此“从法律上”这些手段并无不可;况且这些手段加诸于渠道和合作商,消费者也并未受到“直接伤害”。但是我们知道,社会契约不是虚伪的说辞,而是历史的真实。根据哈耶克的论证,理论中关于商品同质和知识完全的假设是极端背离事实的,所谓“完全竞争”状态实际上是没有竞争的状态;现实的市场上并不存在这样一种状态,竞争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哈耶克认为,即使在商品完全不同的情况下,竞争的重要性也丝毫不会降低。
在我看来,作为行业领军企业的Intel身上之所以会出现回扣这样阻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当然只有一个:垄断。垄断实际上是市场失衡所导致的,我们永远不可能将希望寄托于企业自身的“良心”;企业的市场行为倾向于垄断,这是市场经济的天然属性。但缺乏约束的市场经济是赤裸裸的和肮脏的,马克思《资本论》充分论证了这一点,所以才会有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约束和大大小小的监管措施。德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家,“经济奇迹之父”艾哈德在他著名的《大众的福利》一书中说,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实现经济繁荣的基本途径;垄断之所以应当反对,原因在于它是自由竞争的对立物;自由竞争的优越性要求人们必须集中全力反对垄断的存在。
对手企业受到不正当竞争的侵害或者用户利益受到侵害之后的控诉只是一种被动的乏力的约束,只能事后起到作用。主动的约束是向欧盟这样做为市场监管者的责任行为。只有通过这样的手段,帮助市场环境实现平衡状态,企业的垄断冲动才会得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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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瞬雨
肤浅的思想者,
困惑的观察家,
技术经济的自由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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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观察:《传媒》《软件工程师》
特约撰稿:《投资与合作》《中国计算机报》《通信产业报》等
体验城市(MirrorCity.net)技术总裁,美信(Merrinfo.com)合伙人、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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