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杂想2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1.真理是相对的真理,只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一定的条件下才成立,不是绝对的真理。

2.一般性的理论,大众也知道真理,换言之,在某方面,世界顶尖大师和大众对某些事物的认识是一样的

      高深的理论,比如佛学,量子力学,确实只有少数人掌握真理(相对真理),也就是说,少数精英对事物的认识,在某方面远远超过了其他人。

 

**知识来源于自身,只能自证

 

苏格拉底说,知识来源于自身,需要我们自己来发现他。

 

在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老师从来没有直接传输给我们什么知识,只是指出了一条道路,扫清了认识的迷雾,将知识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是真正能否吸收知识,只能依赖于自身。

 

**公开读书总结有益加深理解

       昨天在写归纳<<纯粹理性批判指要>>时发现,公开性的总结内容,有助于更快速,更深入理解书籍内容

       以前写归纳总结都是不公开的,写完就放到一边,也不管条理是否清楚,道理是否简明,反正自己看得懂就行了,而昨天尝试公开性的写总结,发现有一种内在的约束能够促使作者将语言组织通顺,条理整理清楚。

       这种约束就是,当外部有机会对文字进行检验的时候,作者要对自己的文字负责,对读者负责,从而促使作者思考两个问题。

        1.理解的门槛是否足够低,能否让读者轻松的明白文字的内容,这就促使作者细致把握最基础的概念,把原本模糊的认知,经过整理和斟酌后变成清晰的文字。

        2.能否引导读者由浅入深,步步深入的理解文字内容,既不会太肤浅,也不会出现文章结构的断层,而是有一个主线,贯穿全文,做到"望文生义",这就促使作者理清概念之间的关系,分层次,辨先后,然后有序表达出来。这个整理概念关系,形成结构的过程,对作者而言,就是一个深入理解知识,掌握知识的过程

 

**快播之我见

    1.技术中立性

       技术本身没问题,结果取决于被告如何利用这个技术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则为枳,问题的根源不在快播上,而在于大众,但快播有监控的职责。

    2.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是死的,法律背后是法律精神(用词不准确),法律只是法律精神的一种描述,现在事物发展越来越快,有可能一些东西违背了过去的字面的法律,但不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法律存在滞后性。

        比如网易公开课<<公正>>第5集33分10秒提到了一个案例,一个代孕母亲与一对夫妇签署了一份协议,完成代孕后孩子归夫妇所有,夫妇支付一笔钱给代孕母亲,结果代孕母亲非常喜欢新生的孩子,并且没有将孩子给予那对夫妇。一般来说,双方签署协议,就应当按协议的规定来履行职责,但本案法官判决协议无效,孩子归代孕母亲理由中有一条就是在文明社会中,有些东西是不可以买卖的。

    3.判决应考虑更深远的影响

             有许多案例是前所未有的,这类案例的判决,对后面的案子有举足轻重的参照作用,应当考虑更深远的影响。

     4.如要做有罪判决,必须找到快播公司主观上传播色-情信息的事实依据

     5.快播公司认为全世界的技术都没法做到检测视频中的情色信息,我个人观点认为事实如此,但是即使全世界都做不到,任何一个公司都应在考虑效益的同时兼顾好内容监控,不能以无能为力为借口,毕竟努力去做而没做到和完全不作为,结果上看完全一样,但从发展上来看,前者蕴含着变化的趋势,后者永无变化的可能。

     6.综上所述,从结果来看,从快播服务器上查出了大量色-情视频,快播公司监管不力已经是事实了,因此,重点在于快播公司能否提供证据表明他在一直持续的改进监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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