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致命的吸引力,互联网的游戏规则之一

我虽疏于在业内走动,但也时不常地被一拨拨热血青年找上门来,探讨如何打入网络业,创出一番天地的奥秘。这些人大致可分成四类:一是自认为对网络有心得,有独到之见,或者有独特资源;二是已经在网络业干了若干年,但不甘心为别人打工,想自立门户;三是为网络业一个又一个的传奇故事所激动,但也没觉得那些成功人士有什么了不起,觉得自己也行;四是在其他传统行业干够了,认为网络是个新兴行业,钱多人傻机会多。最近来谈投资网络的人也不少,我猜大概是金融风暴,百业萧条,惟独网络业仍然高歌猛进,什么搜索,视频,2.0,新故事一个接一个,觉得可以摸一把。大家都把注意力放在结果上,对过程,对原因或者不重视,或者不真的了解。网络自有它的吸引力,但如果弄不清楚这吸引力的来源,那它往往对大多数人来说是致命的。

我这人虽然嘴上不甚厚道,但自以为还是个老实人,不愿意看见许多人许多钱许多心血许多时间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贸然投进网络这个风险极大,成功率极低的行业里。所以每逢这种场合,我一般都会泼冷水,讲此行此业的特殊性。话多了且重复,别人不烦我也烦了,就想不如一次写出来。大家先看了,如果还没被我吓跑,再谈就比较容易了。所想所说的比较杂,姑且叫做网络业的游戏规则,全称应该是网络业主流成功的游戏规则,想利用网络搞活传统产业的不在讨论范围之内。话比较多,估计得写个十篇八篇的。话不一定对,但至少是我认为有道理。话是概率性的,谁找个反例批判,我也无话可说,谁让世界复杂呢。对这些游戏规则的发现和认识,肯定和我的从业经历有关,但主要来自对产业历史的观察分析,尽可能从事实出发,在事实基础上找规律。

先来看些基本事实。这些事实归纳于美国主要网络公司(GOOGLE, YAHOO, EBAY, AMAZON, …)和中国主要网络公司(腾讯,百度,新浪,搜狐,网易,盛大,阿里。。。)。这些公司的共同特点是比较大,比较知名,比较成功,透明度也比较高。

事实1.成功的网络公司都是由一两个创始人发起,这些人除了热爱网络外,在其他产业都没有多少成功经验,甚至不少人连一般的工作经验都没有。

事实2.成功的网络公司都一定在某个网络服务方向上是首创者,或者是已有方向上的重大创新者。这些公司的服务都是面向大多数网络用户的普遍需求,而不是少数用户的专门需求。

事实3. 成功的网络公司都在早期只有一个构想或者只有一个粗糙原型,或者网站即使上线用户也不多,但成长趋势明显的时候,就已经获得了多少不等的风险投资,这笔投资可以使公司在一两年内专心发展,免受盈利的压力(事实上,很少有在前3年盈利的)。

事实4. 成功的网络公司都在获得1-3轮投资后,经过3-5年努力在美国或香港上市,上市前就已经持续规模化盈利的公司一般市盈率比较高,融资比较多。

事实5. 成功的网络公司都不是被投资方控制的,而是仍然由创始人或创始人+职业管理团队主导,无论这些创始人是大股东,还是相对控股,甚至是小股东。风险投资方都是以获利而不是以控制经营为投资目的,一般都在公司上市后全部或大部分退出。

事实6. 成功的网络公司都实行由美国硅谷发明和完善的期权和股权制度,以此作为吸引人才,鼓励创新的主要手段。这些公司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比较规范,分工比较明确,财务比较透明,文化比较开放。

事实7. 成功的网络公司都在持续不断地创新或者紧跟产业潮流,做的好一些的公司成长就快一些,做的差一些的公司成长就慢一些。这种差别在公司生存7-8年后显得尤其突出,创始人在经验和能力上的缺陷和不足也在这个时期体现出来。

还可以罗列其他一些事实,但最重要,最能说明问题的好像就这些了,其他都是次要的,派生的。作为对比,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一些不成功的互联网实践所共有的事实。

事实8.凡是由其他领域的成功者所代表的实业资本投资控股的网络公司或者子公司都没有很成功的,著名的例子包括IBM,AT&T,西班牙电信,联想,TOM,CHINA.COM,等等。

事实9.凡是由其他领域的成功者但本身不是网虫,对网络没什么特别感觉的人投资,控制和经营的网络公司或者子公司都没有很成功的,著名的例子包括。。。(以下删去20字)。

事实10.凡是试图将其他领域的传统资源与网络嫁接的,都没有很成功的,无论这些资源是权力,垄断地位,技术,产品,品牌,金钱还是市场。著名的例子包括微软(软件),BROWN&NOBLE(图书),迪斯尼(儿童游乐),等等。

这些事实大概比较关注网络业的人都知道,但如何解释这些事实背后的道理,也就是我说的游戏规则恐怕就没有大家都服气的说法了。我接下去写的系列博客就是想把我的看法简单罗列出来,和关心网络发展的人士探讨。

附记----刚写完这篇东西,就看到今天送来的“南方周末”。第6版有篇报道,题目是“网络舆论操控食物链”,很值得业内人士读一下。不过,那上面描述的东西不是我想讨论的。事情都知道,但没兴趣。也许有哪位有心人针锋相对,写一组“互联网的游戏潜规则”的博客出来,那就相得益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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