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语法

一、格语法的来源

格语法(Case Grammar)是美国语言学家菲尔墨(C.J.Fillmore)在60代中期提出来的着重探讨句法结构与语义之间关系的一种语法理论和语义学理论。

结构主义语言学,特别是作为结构主义语言学一个分支的美国描写语言学,完全抛开意义,其结果把语言学引进一条越走越窄的死胡同。这就给乔姆斯基(Noam   Chomsky)的转换生成语法(transformational  generative grammar)的兴起准备了条件。乔姆斯基在1957年出版的第一本书《句法结构》中提出了三大规则:短语结构规则、转换规则、语素音位规则。其短语结构规则(S → NP + VP;V + NP)的目标是生成所有的句子。结果,生成所有句子的目标虽然达到了,但是在生成正确句子(“约翰喝洒”)的同时,也生成出错误的句子(“洒喝约翰”)。这说明动词和名词之间要有一种语义限制。为了避免错句的产生,就应该对规则进行一些词汇、语义方面的限制。如 drink(喝):其前面的名词一般是人,至少是有生命的;其后面的名词是液体甚至是饮料。乔姆斯基针对他第一本书存在的问题,于1965年出版了第二本书《语法理论的各方面》(The 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Yourself),主要是对第一本书的规则加以语义限制。乔姆斯基的第一本书《句法结构》对待语义的态度与结构主义差不多,都认为语义不应当包括在语法里头,从第二本书开始却把语义包括在内了,这是转换生成语法的一个质变。但第二本书出版后不到一年又发现有新的问题。首先起来反对的是乔姆斯基的学生菲尔墨,他认为用各类格框架分析句法结构要比乔姆斯基的转换规则方便精密得多。为了从语义的角度弥补转换生成语法的不足,菲尔墨1966年发表了《关于现代的格理论》(Toward a Modern Theory of Case),1968年发表了《格辨》(The Case for Case ),1971年发表了《格语法的某些问题》(Some Problem for Case Grammar),1977年发表了《再论格辨》(The Case for Case Reopened)。其中的《格辨》是代表性论文,已有中译本(胡明扬译),刊载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语言学译丛》第二辑。菲尔墨以上这些系列论文形成了一个语法学派,即所谓格语法,它实际上是转换生成语法发展出来的一个分支。

二、格语法对句子语义平面的基本看法

语言符号分为三个平面: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平面各有自己的研究重点。句法平面着重研究语言符号与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语义平面着重研究语言符号与所指事物之间的关系;语用平面着重研究语言符号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格语法主要是研究句子的语义平面。它对句子语义平面的基本看法是:句子S(sentence)是情态M(modality)与命题 P(proposition)的组合,即S = M + P。情态M指言谈者的信念、观点、情绪、态度、立场、语气、意图、观察角度即时间的过去、现在、将来等。命题P由一个动词V及与其相关的多个格C(case)构成,即P = V + C1 + … +Cn。菲尔墨提出了M和P,但他只研究了P,而没有研究M。他对格关系的分析属于P的研究。菲尔墨的格语法是动词中心论,动词恍如蛛网上的蜘蛛,它所活动的环境是蛛网。在这个网上菲尔墨只分析了动词跟名词以及介词短语的关系,对大量的虚词没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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