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三方支付课税问题的分析
谭一夫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学
摘 要:
我国当前的税法,并没有对第三方支付的课税问题作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第三方支付产业日益壮大的今天,其作为市场活动的一种,和其他的交易活动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应该本着税收的公平原则对其征税。该文从地方三支付的特征出发,着重从其本身的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两方面分析了第三方支付的课税问题。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课税;代扣代缴人
对第三方支付的课税一直是学术界所面临的难题。
作为电子支付方式之一的第三方支付行为是不是应该征税,以及如何征税的问题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从长远来看,电子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活动,应该对其进行课税。但是,目前我国电子交易的发展程度以及税收体系的不完善给第三方支付的课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一,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在对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是由于税法中并没有对其做详细的规定;其二,如果要对网上交易中的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的话,第三方支付很可能被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给我国电子交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的课税问题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机构,不管是否把其列为金融机构,都应该在对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是现行的营业税法的九个税目中并没有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规定。无法可依,也就是很难对其征收流转税。
但笔者认为,跟我国的税法立法原则,因根据第三方支付的收入来源(也就是取的得营业额)比照现行营业税法对金融机构的规定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适用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在中介服务中收取的服务费
在电子支付产业链上, 第三方支付处于整个产业链的中间位置, 是电子支付产业链的重要纽带, 一方面连接银行, 处理资金结算、客户服务、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工作, 另一方面又连接着众多的客户, 使客户的支付交易能顺利接入。基于C to C的第三方支付。是专门针对我国网上交易信用现状而特别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 其运作的实质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信用中介, 在买家确认收到符合合同的商品前, 由第三方平台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用户得到承诺, 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如果被卖家欺骗, 可获全额赔付。这种保证服务有多家企业实施, 它们通过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对于客户投诉问题建立先行赔付机制,然后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基于B2B 或B2C的第三方支付经营模式。此种模式的特色是更注重与银行的合作。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已经实现了与最常用的多家银行的数十种银行卡的直通服务, 帮助商家促使更多消费者选择在线支付方式。消费者并不是其客户, 它真正的客户是商家和银行, 其收益来自于银行的利益分成及按每笔交易向商家收取的服务费。这两种电子交易模式虽然在形式上不同,但第三方支付收入都属于收取中介服务费,所以因比照金融保险业税目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确定其营业额和适用税率。
(二)以其在账户中沉淀的资金的利息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在电子交易中买家卖家并不是像传统交易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中介提供
“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或“第三方担保”来防止交易违约风险。所以买家支付给卖家的货款没有即刻到达买家账户,而是现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滞留一段时间,呆双方确认交易成功时,再由第三方支付账户划拨给卖家。由此,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就会稳定的沉淀一定量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应视为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担保费用,比照保险业务中的储金业务确定其计税依据和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网上交易以
第三方支付将成征税突破口的课税问题分析
对网上交易中的产品销售进行征税,一直是社会和理论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但由于网上交易中的商家数量较多,营业规模很小,其纳税人身份和计税依据都很难确定,所以有人提出以第三方支付为征税的突破口,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清算交易记录对网上交易课税,但这只解决了网上交易的纳税信息不对称问题,网上交易征管难度大,征管成本高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按照我国税务机关的一般做法,以第三方支付为扣缴义务人的方法切实可行。
但即使以第三方支付为网上交易的扣缴义务人,网上交易的课税问题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并非所有人都通过电子结算的方式来进行网购。目前,仍无法对货到付款的线下交易方式进行监测。如果一刀切地对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过程收税,不仅会造成税收负担不公,而且很可能使一些价格敏感型的用户退回原始的货到付款。这一方面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抑制了第三方支付、银行等整个支付行业生态链在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税法的滞后性和电子商务的复杂性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课税问题始终难以解决。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主体之一,应该负担国家税收,承担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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